案件背景与核心诉求
我的当事人系恋爱中男方,本文中称张一(化名),接案时,据当事人陈述,张一与李二于202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结婚事宜协商未果终止婚约。
张一主张在恋爱期间为缔结婚姻向李二支付彩礼11万余元(含金饰、转账、红包等),要求全额返还。
李二在庭审中仅承认部分款项,辩称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系互赠礼物,且矛盾激化源于房产补偿问题。
争议焦点与法律难点
1. 彩礼范围认定:
本案法院明确区分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与一般赠与(生日礼金、日常消费等)。
①判决书中支持部分:
A订婚金饰:聊天记录、调解协议证明系为结婚购买,符合当地风俗。
B亲友订婚红包:被告在微信中自认收受。
②判决驳回部分:
A 认定为恋爱日常开销或自愿赠与:订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友共餐的餐费、男方给女方转账的生日礼金;
B 无证据支撑:父母红包;
C 无法证明系"索要彩礼":微信转账。
2. 返还金额的酌定依据:
庭审时,被告举证证明为原告购买了戒指、衣物,从而认定双方在恋爱关系中,存在双向经济付出。基于公平原则,将金饰费用酌情扣减后支持返还55,000元。
办案心得
成功点:
1. 关键证据固定: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收受亲友红包5,200元及共同购买金饰的事实,调解协议书佐证金饰争议通过诉讼解决的合意,强化"婚约目的"。
2. 法律适用精准:紧扣《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主张彩礼返还的合法性。
不足与教训:
1. 证据链缺陷:本案因未保留父母交付红包的书面/影像证据,导致男方亲属给付女方红包的事实无法确认,金饰购买缺乏明细单据(如发票清单),无法反驳被告"互赠"主张。
2. 款项性质模糊: 男方向女方转账未备注用途,未能举证与婚约的直接关联性。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基本背景就是恋爱未果,通俗点说就是,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还未领取结婚证就闹掰了,这类案件说白了就是算账的案件,在法律层面上看看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哪些是应当返还的。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结合本地的婚嫁习俗,本案发生在苏北的一个小县城,本案男方给女方购买金饰的证据只有支付记录,缺失对应发票和交付给女方的证据,在庭审中,女方举证了给男方买金戒指的发票和支付凭证,当地的习俗是在订婚时,男方给女方购买五金后,女方要回赠一金,那么根据女方的举证及男方的支付记录及购买金饰当天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可以确认双方去购买金饰并互相交付的事实,符合当地的婚嫁习俗,这一点,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要跟当事人了解清楚,方便开庭时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还原客观事实。
这类案件的细节比较多,接到这种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审阅男女双方的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梳理双方相识、相恋到矛盾激化的过程及原因,当然,涉及到转账部分要提取微信转账的电子凭证,与当事人核实和梳理所有的转账记录及原因,罗列清单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交易往来的记录,这是有记录的情况,那么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呢?比如本案中,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亲属给女方的红包如果举证,确实不好举证,因为在这种背景下,往往不太会录像留痕,也就无法举证证明,且男方的亲属也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如果数额较大,我建议由亲属起诉,才是法律上适格的原告,我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了解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后,因本案金额较小,其选择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得问我,怎么样能在婚前规避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朱律师的建议是,别想那么多,如果把感情的事情防患于未然,结果往往不容乐观,既然选择了彼此,冒一险风险也是感情的一部分,当然也有一些朋友说,我们都是相亲认识的,感情基础不深,想提前了解一下法律知识,怕遇人不淑,钱财两空,那在这里,朱律师建议大家在谈婚论嫁时,把所有与财物交易记录均留痕,能转账不现金,购买物品的发票注意留存,最后,预祝各位朋友,遇良人,无诉讼。
附:法律依据摘要
1.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