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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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例分析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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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赵某与李某经熟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赵某偶然发现李某2023年时曾在医院住院进行精神分裂症相关治疗的病例。李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使赵某心生不满,于是向人民起诉请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并要求退还彩礼。


本案例中李某故意隐瞒病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可知,赵某和李某经熟人介绍相识后,未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李某也未将病情如实告知赵某,现赵某主张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请,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规定可知,由于李某故意隐瞒自己的重大病史属于过错方,因此须要返还彩礼。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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