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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无息贷款”牵出三重罪——一笔刷卡消费背后的罪数之争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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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见面时就说你叫小赵,刚从外地来,对这边不熟。”出租屋里,足浴店老板老郑给小周反复叮嘱。两人对着手机里小林的朋友圈,盘算着如何用“恋爱”作饵,从这家足浴店员工身上套出钱来。他们没料到,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最终会牵扯出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三个罪名,而其中一笔POS机刷卡记录,成了庭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小周(我方当事人)按老郑的安排,冒用“小赵”的身份通过微信添加了老郑经营的“舒雅足浴店”员工小林。隔着屏幕,他每天嘘寒问暖,很快让单身的小林动了心。一个月后,小林提出见面,小周顺势赴约临州市,与早已等候在那里的老郑演了出“互不相识”的戏码。

“小赵这人真靠谱,我那2万块贷款就是他帮办的,一分利息都没有!”老郑当着小林的面“夸”起小周,两人一唱一和,彻底打消了小林的顾虑。见小林信以为真,小周趁机提议:“你要是想办贷款,我也能帮你弄,把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给我就行,省得你跑一趟。”小林不疑有他,当场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6月3日,小周趁小林不在,偷偷拿过其手机登录支付宝,从“借呗”里转出3000元到自己账户。没过多久,老郑掏出随身携带的POS机,两人又用她的银行卡刷走了19999.99元。可还没等他们离开,小林就发现了账户变动,在她的追问下,两人只得把钱全额转回。

6月5日,小林告诉小周,自己有21000元贷款到账了。小周赶紧联系老郑,两人合计着对小林说:“把钱转到我这儿,我通过公司后台帮你还款,能免手续费。”小林再次相信了他们,把钱转到了小周的账户。这笔钱最终被两人分了,大多已经挥霍。

2022年8月,检察院以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对小周和老郑提起公诉。法庭上我们提出:那笔POS机刷卡行为是诈骗过程中的手段,不应单独定信用卡诈骗罪。

办案手记

首次会见时

看守所里的小周低着头,手指不停地绞着衣角。“我就是想跟老郑赚点快钱,没想到会闹这么大。”他说,从一开始冒用身份谈恋爱,到后来骗小林说能办贷款,都是老郑出的主意,“刷她卡那次,是老郑说‘她反正信你,刷了再还也没事’,我一时糊涂就照做了。”

我详细记录了他的供述,特别注意到一个细节:小林是主动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的,并非他偷偷获取。

案卷分析与策略制定阶段

团队花了三天时间梳理案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三笔事实中,6月3日的3000元是小周趁小林不备转的,确实符合盗窃罪“窃取”的特征;6月5日的21000元是通过欺骗让小林主动转账,无疑是诈骗;争议点在19999.99元的刷卡行为。

我们认为:小林交出银行卡和密码时,已经因为之前的“恋爱”“办贷款”骗局陷入了错误认识,刷卡只是利用这个被骗的结果进一步拿钱,属于诈骗的延续,不应单独定罪。

与检察官沟通时

我们带着整理好的辩护意见找到承办检察官,提出三点理由:

第一,小周从头到尾只有一个诈骗的想法,从冒充身份到骗卡,再到刷卡,都是为了骗钱,没有单独的“冒用信用卡”的故意;

第二,小林是因为被骗才自愿给卡和密码的,刷卡是“骗取信用卡后使用”,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可以按诈骗罪定;

第三,要是既算诈骗又算信用卡诈骗,就是把同一个骗卡行为评价了两次,不合规矩。

检察官当时没明确表态,只说会考虑我们的意见。

庭审前准备阶段

开庭前,我们再次会见小周,帮他梳理了庭审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尤其是要讲清楚“小林如何主动交卡”“自己为何认为刷卡是‘借’”这些细节。

同时,我们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附上了类似案例的判决书——其中有一个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明确:“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若前期有诈骗行为,优先定诈骗罪。”

庭审辩护时

法庭调查阶段,我向小周提问:“小林为什么会把银行卡和密码给你?”他回答:“因为她信我能帮她办无息贷款,觉得我是好人。”

在质证环节,我们重点出示了小林的笔录,其中她多次提到“我以为他是真心帮我,所以才把卡给他”。

辩论阶段,我提出核心观点: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通常是指偷偷用别人的卡,而本案中,小林是被骗后自愿交付卡和密码,刷卡是诈骗链条的一环,就像“先骗到钥匙,再用钥匙开门拿钱”,不能既定“骗钥匙”的罪,又定“开门拿钱”的罪。

法律简析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同一犯罪过程中,骗取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究竟是定诈骗罪一罪,还是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罪?

从法律规定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与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但适用时需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本可定信用卡诈骗罪,但该解释同时隐含了一个前提: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诈骗罪,且使用信用卡是实现诈骗目的的手段,就应整体评价为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

第一,小周和老郑自始至终只有一个诈骗故意——通过欺骗获取小林的财物,从冒充身份到骗卡、刷卡,都是这个故意支配下的行为;

第二,小林交付银行卡和密码是因为被骗,属于“自愿处分”,此时刷卡是“拿被骗来的钥匙开门”,是诈骗的延续;

第三,若将刷卡行为单独定信用卡诈骗罪,就意味着“骗卡”这一事实既被用于定诈骗罪(获取卡的过程),又被用于定信用卡诈骗罪(使用卡的过程),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6月3日的3000元确实构成盗窃罪,因为那是小周趁小林不备偷偷转的,没有利用她的错误认识,与诈骗行为无关,这一点我们在辩护中也予以认可。

案件结语

生活中,一些人总觉得“骗点钱、刷个卡”是小事,却不知每一步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本案的争议提醒我们:同一骗局中的多个行为,可能会被拆分成多个罪名,而这绝不是“钻空子”的理由——无论定一罪还是数罪,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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