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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紧急救援,无罪释放: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终获无罪实录——交通肇事案的无罪释放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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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9日,住在上海市的当事人覃先生驾驶一辆皖牌摩托车行驶过程中,遇到韩姓女子搭车,覃先生搭载女子后,韩姓女子侧坐在摩托车上,覃先生提醒女子坐正,但是韩姓女子称自己一直是这样坐摩托车。摩托车驶入一处禁行路段,在该路段行驶过程中,韩姓女子的头巾被卷入摩托车轮,导致韩姓女子被带倒,头部撞在地上当场死亡。覃先生非常害怕,遂驾驶摩托车逃离。当天下午,由于巨大的心理压力,覃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以覃先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拘留后,覃先生的家属找到本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覃先生。马律师介入案件后,检察院最终认为该案应当撤销案件,遂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覃先生无罪释放。



办案感悟

死亡搭车背后的法理情:一名刑事律师的辩与思。

那天下午,我正在办公室整理案卷,覃先生的家人们急匆匆地来找我,脸上写满了焦虑与无助。他们的家人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涉嫌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我深知这个罪名的严重性——一旦定罪,覃先生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抽丝剥茧的案件真相

会见覃先生时,这个中年人仍然处于惊恐与自责中。他讲述了那个不幸的早晨:好心的搭载、反复的安全提醒、突如其来的意外,以及恐慌之下的逃离。作为一个律师,我既看到案件中的情感纠葛,也看到了法律上的辩点。

“马律师,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当时太害怕了...”覃先生哽咽着说。

我深知,刑事案件不需要情绪化的辩护,而是需要扎实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支撑。于是我开始仔细研究案卷中的每一个细节。

三大辩护观点的确立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我形成了三个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民事搭乘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核心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覃先生与韩女士之间实际上是民事搭乘关系,而非营运关系。覃先生出于好意免费搭载,这种行为应当区别于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

第二,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案卷证据显示,覃先生多次提醒韩女士不要侧坐,但韩女士坚持“我一直是这样坐摩托车的”。这种危险乘坐方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害人头巾被卷入车轮,与其侧坐姿势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禁行路段与事故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事发路段是摩托车禁行区域,但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违反禁行规定导致的,禁行规定与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

我特别注意到,覃先生在事发当天下午就在家人陪同下自首,这构成了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会见时,我能感受到他真诚的悔意和对被害人家属的深深歉意。这种态度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

法律意见的精准提交

基于以上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

本案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因素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或撤销案件。

在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中,我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事制裁应当谦抑,不应当过度扩张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

成功的背后是法治的进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覃先生得以无罪释放,这个家庭避免了破碎的悲剧。

当我看到覃先生与家人团聚的场景,我深深感受到作为律师的价值——我们不仅是法律的运用者,更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

案件结语

这个案件的成功,不仅在于个案的正义,更在于对法律精确适用的推动。它再次证明:刑事辩护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为防止刑罚的滥用,确保每一个公民只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受到追究。

作为一名律师,我始终相信:法律的温度,不在于严苛的惩罚,而在于公正的衡量。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我们用心去辩护,用法律去权衡,因为这背后是鲜活的人生和家庭的幸福。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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