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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幕后老板”到“台前法人”,这口“锅”谁来背?——由黄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拆解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难题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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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挂名的法人,真正的老板是别人。”


“我每个月就拿几千块工资,钱都进了老板口袋。”


“公司的事都是老板让我干的,我就是个干活的。”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这样的辩解我们听得太多。然而,当一纸判决落下,站在被告席上的,往往正是这些“干活的”人。而那些隐于幕后的“老板”,却可能因证据链条的缺失而逍遥法外。


那么,法律如何看待“挂名法人”与“幕后老板”的责任划分?“干活的”就一定是“从犯”吗?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律师团队通过黄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深度剖析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的法律逻辑,以及辩护律师如何为“台前木偶”争取公正的量刑。


案情回溯:一个“接手”而来的公司


2018年初,一家位于江西的网络科技公司因业务难以为继,走到了解散的边缘。原老板A某(另案处理)不愿就此放弃,他将目光投向了公司里的三名年轻人——黄某、韩某和荣某。


A某找到黄某,提出一个“建议”:将公司法人变更为黄某,由他们三个人继续运营,尝试通过新的业务模式“起死回生”。A某承诺,虽然自己不再担任法人,但会继续投资,并承担公司运营的资金。就这样,年仅23岁、仅有初中学历的黄某,稀里糊涂地成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他对“法定代表人”这四个字背后的法律风险,几乎一无所知。


此后,黄某与两名同事共同运营着公司名下的几个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粉丝,他们开始尝试在公众号中嵌入视频网站链接。黄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可以通过向一个名为“平民解析”的平台支付费用,获取破解各大视频网站VIP资源的“技术”。每月50元的解析费,加上每年400元的服务器租金,黄某搭建起了自己的“港剧网”。网站上的电影、电视剧来自优*、爱*艺、腾*等正规平台,但未经任何授权。黄某的目的很简单:通过免费视频吸引公众号粉丝,增加阅读量,赚取微信公众号平台自带的广告费。


然而,这个简单的“引流”思路,最终让黄某站在了被告席上。


责任迷雾:谁才是真正的“老板”?


案发后,案件的调查呈现出两条清晰的线索。


台前的黄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服务器是他购买的,解析费用是他支付的,网站是他亲手搭建的。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黄某对侵权事实供认不讳,他说“我认罪,但我不认点击量”,因为在他看来,后台统计的283万次点击存在大量虚高和恶意刷量的可能。


而在幕后,原老板A某的身影若隐若现。黄某变更法人正是A某的提议,公司运营的资金由A某继续提供,黄某等三人的工资也一直由A某的妻子通过财务发放。黄某在供述中明确提到:“A某知道我们做这个事,工资发给我们。”这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在刑法意义上,这起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犯”究竟是谁?是站在台前、具体操作的黄某,还是隐于幕后、提供资金支持的A某?


法律解剖: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区分主从犯通常考量三个维度。


首先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最初动议是谁提出的?是谁将大家“拉下水”的?通常情况下,犯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本案中,黄某提出做视频网站是为了“满足粉丝想看视频的需求”,这一犯意看似由其发起。但深入分析会发现,真正的“驱动力”来自于A某——他解散了公司,却保留了黄某等三人,并继续投资支持他们“做出点成绩”。这种“保留火种”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黄某等人后续行为的默许和鼓励。


其次是犯罪收益的归属。利益归属是判断主从犯的核心指标。谁是犯罪所得的最终获得者,谁就应当是犯罪的主要受益者。本案中,黄某的公众号收益因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一直未能提现,其本人几乎没有实际获利。而黄某等三人的工资,由A某的妻子通过财务发放。黄某供述中提及的“卖网站”获得的数百万收益,虽与本案的“港剧网”无关,但也从侧面反映出A某家族在相关业务中的深度参与。辩护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点,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可以看出真正的决策者和获益者并不是黄某。究其本质,其地位来说是从犯。”


最后是分工与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分工不同、作用不同。负责组织策划的,作用大于具体执行的;负责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作用大于单纯操作的。本案中,A某的角色是资金提供者和业务知情者,同时他也是风险规避者——将法人变更为黄某后,自身退居幕后,从工商登记层面切割了与公司的直接关联。而黄某的角色则是具体执行者、日常运营者,同时也是风险承担者,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站在了刑事追诉的第一线。


辩护策略:如何为“台前木偶”争取从犯认定?


面对“登记法人”这一不利事实,辩护律师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黄某争取最有利的认定?本案中,我们辩护团队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破解了这一困局,为类案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解题范本。


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是深入挖掘“利益归属”的证据。通过多次会见黄某,我们详细梳理了他与A某的关系、公司运营的资金来源、工资发放的主体、决策权的归属。最终发现,黄某等三人均领取固定工资,无业务提成;公司运营资金由A某提供;将法人变更为黄某,是A某的提议,目的是“继续投资”、“试试看”。这些细节拼凑出一个完整的图景:黄某并非犯罪的主要获益者,而是领取固定工资的“打工人”;真正的决策者和潜在获益者,是幕后的A某。


第二件事,是系统梳理黄某供述,强调其“有限参与”。我们在阅卷笔录中突出几点:黄某的初衷是“吸引公众号粉丝”,而非直接通过网站牟利;网站本身没有广告、没有会员制度,不直接产生收益;公众号收益仅百余元且尚未提现;黄某“收到下线视频的通知就会按照要求立即下架资源”,主观恶性较小。这些细节旨在向法庭传递一个信息:黄某虽参与了犯罪,但其参与程度有限、主观恶性不大、获利极少,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地位。


第三件事,是努力切割“核心决策”与“具体执行”。我们试图将黄某的行为定位为“具体执行”,而非“核心决策”。网站的创意虽由黄某提出,但得到了A某的默许和支持;公司运营的“大方向”由A某决定;黄某只是“负责运营”,在既定的业务模式下执行具体工作。这种“决策-执行”的切割,成为论证从犯地位的有力框架。


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虽未明确认定黄某为从犯,但充分考虑了其在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获利情况,结合其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个结果对黄某而言,无疑是幸运的。但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此。


很多创业者认为,只要自己不实际经营,只是“挂名”当法人,就可以规避法律风险。这是极其危险的误解。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法律上,你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不知道”、“我不参与”的辩解,在刑事法庭上很难成立。


同时,本案也传递出另一个信号:幕后老板,难逃法律追诉。A某虽未出现在起诉书中,但公安机关对其的侦查并未停止。随着侦查的深入,证据链条的完善,隐于幕后的真正获益者同样难逃法律制裁。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正在于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深入的事实挖掘,向法庭呈现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一个被登记为法人的年轻人,未必就是犯罪的主谋;一个隐于幕后的老板,未必就能永远隐身。


本案中的黄某,本质上是一个“打工人”——他按月领取工资,按照公司的要求执行工作。然而,“打工人”的身份并不能豁免刑事责任。当你发现公司业务游走在法律边缘时,请务必保持警惕。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哪怕你只是“干活的”,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我只是挂名的。”这句话,在刑事法庭上往往苍白无力。因为法律关注的,不仅是你在文件上的签名,更是你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你的主观心态、你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


黄某案的判决,既是法律对他个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对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地位的相对客观认定。三年缓刑的判决,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回归家庭的机会。对于黄某而言,这段经历是一堂代价沉重的法律课。而对于那些正在或准备成为“挂名法人”的年轻人而言,这起案件是一声及时的警钟:法人这个位置,坐上去容易,想下来,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


而对于幕后的“老板”们,请记住:法律的触角,远比你们想象的要长。今天你们隐身幕后,明天可能就会出现在追诉名单上。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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