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签了具结书,律师还能做什么?是不是只能等判决了?这种担忧背后,是对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空间的误解。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给出了有力回答:李某某涉案4100余万元,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的情况下,团队通过精细化的“后半程辩护”,成功将刑期缩短至一年四个月。这个案例诠释了:签了具结书,只是“上半场”结束,真正的较量,往往在审判阶段才刚刚开始。
案情速览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入职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发传单等方式招揽客户投资公司理财产品。至案发,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800余万元。2019年8月,李某某接公安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理论基石:认罪认罚后的独立辩护权
在深入剖析本案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一个基础性问题:认罪认罚后,律师是否还有辩护空间?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以及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15条、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仅代表见证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而对于事实及罪名的认定,辩护人依然具有“独立辩护权”。指导意见同时要求,法检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证据裁判要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依法应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这意味着,认罪认罚制度的设计初衷,不是为了“简化”辩护,而是为了“优化”辩护——它要求律师从传统的“对抗式辩护”转向现代的“协商式辩护”,从单纯的“定性辩护”转向精细的“量刑辩护”。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还能做什么?
一、本案辩护实务的四个要点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推翻具结书,而在于让法庭看到具结书之外的“活情况”。本案中,我们围绕四个核心要点,将庭前发现与庭审阐述融为一体,实现了量刑突破。
要点一:从犯地位的再确认。庭前阅卷发现,李某某只是普通业务员,通过发传单招揽客户,不参与公司决策,不了解资金去向。庭审中,我们结合这些细节再次强调从犯情节——不是为了推翻具结书,而是防止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幅度不足”。最终,这一要点为主刑减少奠定了基础。
要点二:自首主动性的深度挖掘。李某某是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而非被抓捕。庭前会见中,她的一句话打动了我们:“我知道早晚要面对这件事。”这种心理状态,正是自首制度所要鼓励的悔罪态度。庭审中,我们将这一细节呈现给法庭,让“自首”二字有了温度和说服力。
要点三:身体状况的特殊考量。李某某患有红斑狼疮和肾炎,属于需要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庭前核实时,我们调取了相关病历资料,并咨询了医学专业人士,确认该病严重时可能导致多器官受累。庭审中,我们据此提出:将这样一位病人长期羁押,不仅可能加重病情,也给看守所医疗管理带来负担。这一要点虽未换来缓刑,但为刑期减少提供了情理支撑。
要点四:退赔困难的坦诚解释。“未退赔”是对量刑不利的客观事实。庭前沟通中,我们了解到:李某某本人也在公司投资67万元,血本无归;家庭经济困难,父亲重病急需用钱。庭审中,我们没有回避这一不利因素,而是坦诚说明原因,让法庭明白“未退赔”并非抗拒,而是确实无力。这一坦诚态度,有效避免了法庭因“未退赔”而加重处罚。
四个要点,四次发力。庭前的细致挖掘,让这些“活情况”得以浮现;庭审的精准阐述,让这些“活情况”转化为量刑的筹码。
二、辩护成果:两个月的刑期减免从何而来?
上述四个要点的发力,最终转化为何种结果?法院判决如下:

首先,刑期减少两个月,是辩护工作的直接成果。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常态,不采纳反而是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只有当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法院才有权在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比检察院建议少了两个月,这看似幅度不大,但在认罪认罚制度的语境下,能够在检察院建议的基础上再减刑,实属不易。
这两个月的减少,是我们 “后半程”工作的直接体现:通过重申从犯地位,让法庭对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有了更充分的认识;通过强调自首的主动性,让法庭感受到李某某的悔罪态度是真诚的;通过提出疾病情况,让法庭在量刑时有了更多从宽的理由。每一个细节的累积,最终化作了这两个月的刑期减免。
其次,罚金增加四万元,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现象。
罚金从三万元增加到七万元,表面上看是对李某某不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背后,可能有几重考量:一是涉案金额确实较大,4100余万元的非法吸收金额,在同类案件中属于数额巨大;二是虽然解释了退赔困难,但客观上李某某未能退赔任何违法所得,这对于投资人损失的弥补是不利的;三是法院可能在主刑上做了从宽,在罚金上做了相应调整,以实现刑罚的总体平衡。
从理论层面看,罚金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规范适用,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将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其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考量因素,有违程序公正。本案中,法院虽然增加了罚金数额,但并未以此否定李某某的认罪态度,这种处理方式值得肯定。
第三,缓刑未被采纳,遗憾但不意外。
我们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请求,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结果并不令人意外,原因在于:涉案金额巨大、造成实际损失严重、未退赔等因素,都构成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性障碍。尽管如此,提出缓刑请求仍然有其价值:它表明了我们辩护团队争取一切可能从宽机会的态度,为后续可能的二审或申诉预留了空间,也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延伸思考:认罪认罚案件的四大辩护空间
通过本案的完整复盘,我们可以总结出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四大辩护空间:
空间一:提出新的从宽情节。即便在签署具结书时某些情节未被检察机关充分考量,审判阶段仍可提出。常见的新从宽情节包括:自首(因到案经过存在瑕疵未被认定)、立功、退赃退赔、疾病情况等。本案中,李某某的疾病情况就是典型例子。
空间二:质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基于同样的证据,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所认定的事实都可能存在差异。认定的事实不同,会导致认定的情节、金额不同。这一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法官可能因在案证据的不足、矛盾,或部分证据被排除,而支持辩护人关于金额扣减的辩护观点。
空间三:主张检察院罪名认定错误。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最终定什么罪名,甚至是否有罪,都只能由法官来裁判。向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仅表示对指控事实的认可,到底构成什么罪名,仍需法官来定夺。即使检察院指控了较重的罪名,到了审判时,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后,依然可能认定当事人仅构成轻罪。
空间四:论证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针对相关常见犯罪,部分省份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基于数额、情节对各种犯罪的刑期在法定刑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可以参考量刑指导意见,对比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过重,从而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
当量刑建议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时,法院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辩护律师的说服对象是法官,需要重点论述不调整量刑建议就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结语
回到开篇的问题:签了具结书还能翻案吗?准确地说,不是“翻案”,而是“优化量刑”。
律师能做什么?答案是:在具结书之外,发现那些被忽视的“活情况”;在审判阶段,争取那“最后一公里”的利益。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