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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大责任事故罪”到“交通肇事罪”——一起挖掘机肇事案的罪名之争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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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一次“省事”的安排,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


2022年7月,苏州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人张某接到一个工地挖机作业业务,便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合伙人李某在群内安排驾驶员赵某前往执行。


第二天,赵某驾驶公司的轮式挖掘机从暂存地行驶至工地。当天作业结束后,李某又安排赵某驾驶挖掘机前往加油站加油。当晚19时许,赵某驾驶挖掘机沿道路行驶至路口时,因挖掘机右前侧存在视线盲区,且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王某倒地后,赵某在未能准确判断其位置的情况下盲目倒车,造成王某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李某主动到案,并与另一合伙人、驾驶员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1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罪名之争: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罪名认定的分歧:


检察机关的指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李某作为公司经营人,在明知公司用于作业的轮式挖掘机属于非道路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且存在视线盲区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指使驾驶员违章上路行驶,未采取安全驾驶的管理、教育措施。据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的认定:交通肇事罪


然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不同的罪名认定——交通肇事罪。法院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事故地点看,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路口,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办理。


第二,从事故时间看,不属于“生产、作业中”。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已经结束工地作业,前往加油站加油。依据操作要求,该轮式挖掘机进出工地均应由板车托运,自行上道路行驶并非规范意义上的作业收尾工作,难以认定为“生产、作业中”的状态。


第三,从事故原因看,主要违反的是交通安全法规。无论是驾驶无牌照、具有安全隐患的挖掘机上道路,还是闯红灯、未尽注意义务倒车碾压被害人,都是典型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四,从行为人责任看,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张某、李某明知挖掘机不能上道路行驶、存在视线盲区安全隐患,仍指使驾驶员违章上路,其行为符合该规定。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解析:两个罪名的界限在哪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虽然都与安全事故有关,但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明确的界限。


简单来说,重大责任事故罪管的是“在生产作业中出事”,交通肇事罪管的是“在交通运输中出事”。


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发生领域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等场所;而交通肇事罪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即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道路、水路上。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路口,属于典型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场景。


其次,违反的规范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如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管理制度等;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信号规则等。本案中,驾驶员驾驶无牌照挖掘机上道路、闯红灯、未尽注意义务等行为,主要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再次,适用范围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于生产作业场所,而交通肇事罪适用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办理。


最后,主体特征有所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更为广泛,包括交通运输活动的参与者、管理者,以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这正是本案中张某、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当一起事故同时涉及生产和交通两个领域时,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场景、违反的主要规范来确定罪名。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员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交通法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一裁判思路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辩护亮点: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促成缓刑结果


本案中,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鹿惠莹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精细的辩护策略,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亮点一:不纠缠罪名争议,聚焦量刑情节


虽然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而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决,但我们刑事辩护团队并未在罪名认定上与公诉机关激烈对抗,而是敏锐地意识到:无论罪名如何,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因此,为我们将重点放在了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宽情节上,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


亮点二: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案发后,我们第一时间与家属沟通,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张某等人共同赔偿1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了我们辩护团队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亮点三:准确把握自首认定,争取法定从宽


事故发生后,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我们紧紧抓住这一情节,向法庭强调其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亮点四:充分论证主观恶性小,为缓刑铺路


我们辩护团队提出,张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结合其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态度,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决定对二人宣告缓刑,使当事人得以回归社会、继续经营企业。


结语:专业辩护,让罚当其罪


一起事故,两个家庭,三个罪名的争议。张某、李某虽然最终被判处缓刑,免于牢狱之灾,但教训深刻:企业经营者不仅要管好生产安全,更要管好“路上的安全”。


本案的辩护过程,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不盲目对抗,而是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围绕量刑情节发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鹿惠莹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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