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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物鉴定诈骗案”看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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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其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如何界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律师团队以一起典型的文物鉴定诈骗案为例,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入剖析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以期为公众防范此类犯罪提供参考,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思路。


一、案情回顾


某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多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寻找欲出售收藏品的被害人。公司业务员按照事先培训的“话术”,谎称被害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很高,并许诺高价收购或代为售卖,但前提是必须对收藏品进行检测,且要达到公司设定的标准(如价值超过5万元)。诱骗被害人将藏品邮寄或送交公司,支付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鉴定费。随后,公司出具一份不符合退费及收购条件的鉴定证书,以此骗取鉴定费。经查,该公司在短短一年内骗取全国各地20余名被害人共计20余万元。其中,作为公司总监的被告人,负责日常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其参与的诈骗金额达14万余元,被认定为主犯,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利用电话、微信等远程、非接触方式联系被害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那么,法律上究竟如何界定电信网络诈骗?其认定标准有哪些特殊性?我们结合本案逐一解析。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该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上述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在的公司虚构了“高价收购藏品”“代为拍卖”等事实,隐瞒了其并无真实销售渠道、鉴定证书随意出具的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支付鉴定费后即可实现藏品变现,进而自愿支付费用,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认定标准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呈现新特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意见》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和“远程、非接触”。本案中,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全程未与被害人见面,藏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鉴定费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卡支付,完全符合远程、非接触的特征。


数额标准从低认定:根据《意见》,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数额标准为3000元(普通诈骗为5000元至2万元,各地标准不一),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本案中,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达14万余元,已远超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其三年一个月,符合量刑区间。


从重处罚情节:《意见》规定了十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等。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公司总监,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员培训,属于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符合“组织、指挥”的特征,这也是其被认定为主犯的重要原因。


三、本案中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具体认定


(一)“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的体现


本案中,被告人的所有诈骗环节均依赖电信网络技术:


客户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百度竞价推广、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取潜在客户的电话号码和藏品信息。这些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再分发至业务员。


初步接触: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主动联系客户,按照“话术”虚构公司实力,夸大藏品价值,诱导客户发送藏品照片。


深度沟通: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号与客户保持联系,通过朋友圈发布伪造的成交记录、转账截图、专家鉴定视频等,进一步骗取信任。


实施诈骗:客户同意鉴定后,通过微信转账或扫码支付鉴定费。藏品通过快递寄送,鉴定结果通过微信告知,鉴定证书以图片形式发送。


资金流转:鉴定费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入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


上述全过程均以电信网络为媒介,体现了该类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手段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被告人及其同伙实施了多重欺骗行为:


虚构高价收购承诺:业务员向客户谎称,只要藏品鉴定为真且价值超过5万元,公司即可先行垫付80%的款项收购,或通过拍卖渠道高价出售。事实上,公司并无任何收购能力和销售渠道,唯一一次成交的两幅字画,也是专家私下联系朋友购买,与公司业务无关。


伪造成交记录:公司要求员工使用PS软件伪造银行电子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成功帮助客户高价成交藏品,并发布在朋友圈,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这些交易均为虚构。


虚假专家鉴定:公司定期邀请一些文博专家进行鉴定,但专家仅对藏品的真伪、年代作出评价,并不对价值作出判断。然而,业务员在向客户宣传时,却称专家会评估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出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上的等级(一至五级)实际由业务员自行填写,且人为将大部分藏品定为一、二级(对应价值5万元以下),从而避免触发退款条件。


隐瞒无鉴定资质:公司并无文物鉴定的法定资质,鉴定证书仅加盖公司公章,专家并不签字。但业务员在沟通中刻意回避这一问题,使客户误以为鉴定具有权威性。


(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诈骗罪既遂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支付鉴定费,是因为相信了被告人虚构的事实:以为藏品经公司鉴定后,若价值达标即可获得高价收购或代为拍卖。而事实上,无论藏品真假,公司均会出具一份否定其价值的鉴定证书,使被害人既损失了鉴定费,又无法实现藏品变现。被害人的支付行为完全基于被告人的欺骗,符合诈骗罪的因果链条。


(四)诈骗金额的认定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包括被骗取的资金以及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提取公司电脑数据、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等,核实了每名被告人的参与金额。其中,被告人作为总监,其犯罪金额包括其直接诈骗的金额以及其管理期间全公司诈骗的金额(因其对整个犯罪集团负责),最终认定14万余元。这一数额的认定有充分证据支撑,法院予以采纳。


四、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建议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手段多样,更新迅速: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不断变换诈骗手法,如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网络购物退款等,令人防不胜防。


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为团伙作案,公司化运营,各环节相互配合,欺骗性强。


跨地域作案,打击难度大:诈骗窝点往往藏匿于境外或偏远地区,资金流转迅速,追赃挽损困难。


受害群体广泛:不分年龄、职业,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诈骗目标。


(二)公众防范要点


警惕“高价收购”陷阱:对于声称可以高价收购藏品、古董的机构,务必保持警惕,核实其资质和信誉,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不轻易支付前置费用:任何要求先支付鉴定费、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的交易,都可能是诈骗。


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在网络上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多方求证: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应咨询专业机构或法律人士,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信息。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立即保存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并报警,争取止损挽损。


五、律师视角:如何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诈骗手段是否属于“电信网络技术”:对于利用传统电话、短信但未借助网络技术的,可能不适用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同时使用电话和微信,显然属于利用网络技术。


核实诈骗金额的计算:金额认定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于仅凭同案犯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提出异议。


分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仅从事辅助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而非按比例提成的底层员工,应争取认定为从犯。


把握认罪认罚的时机和效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及早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有利于获得从宽处理。


六、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在行为方式、数额标准、量刑情节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犯罪时,既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做到不枉不纵。对于公众而言,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识别诈骗手段,是避免上当受骗的根本之策。对于法律人而言,深入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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