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一旦构成,通常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然而,并非所有构成该罪的案件最终都会走入审判程序。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收买儿童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律师团队通过分析办理的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不起诉案例,深入探讨“酌定不起诉”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及辩护策略,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述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一对夫妇因特殊原因无法生育,通过网络与他人取得联系,商定以一定钱款收买一名即将出生的婴儿。随后,孩子的生母来到夫妇所在地待产,婴儿出生后,夫妇支付了约定款项并将孩子带回家中抚养。案发后,涉案人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最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虽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决定不起诉。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收买儿童的行为确实存在,为何最终能够不起诉?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二、不起诉的类型:本案适用的是哪一种?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主要分为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案适用的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对于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当事人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
三、法律分析:为何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本案能够适用酌定不起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一)犯罪情节的“轻微性”认定
1. 收买动机的特定性
本案中,涉案人员收买儿童的主要动机是因自身原因无法生育,渴望组建完整家庭。这种“求子心切”的心理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但与以转卖牟利为目的的拐卖犯罪有本质区别。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会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2. 抚养行为的善意性
涉案人员在收买儿童后,将其视为亲生子女抚养,为孩子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办理满月酒、定期体检、悉心照料,不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这种善意的后续抚养行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 对法益侵害的程度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以及家庭的完整性。但在本案中,儿童的生母主动送养(尽管程序不合法),儿童在收养家庭中获得良好照顾,相比暴力拐卖案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对较轻。
(二)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具备
1. 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涉案人员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
2.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3. 无社会危害性评估
涉案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没有社会危险性。同时,若对其实施羁押或判处刑罚,可能导致已经建立深厚感情的儿童再次面临家庭破碎,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三)刑事政策的导向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明确“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这一政策精神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四、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参考
通过检索同类案件,可以发现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适用酌定不起诉并非个案:
案例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五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16万元价格收买他人生育的男婴。检察机关认为,其系出于抚养目的收买他人亲生子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不起诉。
案例二: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12.5万元价格收买被拐卖的外籍女子。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收买人共同生活期间关系和睦,生育子女,被收买人自愿留在中国生活,依法决定不起诉。
案例三: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帮助他人收买男婴。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不起诉。
这些案例表明,对于收买儿童案件中动机系出于抚养、无虐待行为、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检察机关倾向于运用酌定不起诉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辩护策略:如何争取不起诉?
从本案及同类成功案例中,可以总结出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辩护策略:
(一)第一时间固定有利证据
1. 自首证据:协助当事人主动到案,确保到案经过被准确记录,为自首认定奠定基础。
2. 抚养情况证据:收集当事人悉心照顾孩子的证据,如体检记录、疫苗接种证明、生活照片、亲友证言等,证明其善意抚养的事实。
3. 社会关系证据:证明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社区评价较高。
(二)精准把握辩护要点
1. 强调“抚养目的”而非“贩卖目的”:收买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但动机是抚养还是转卖,直接影响主观恶性程度的评价。
2. 论证“情节轻微”:从收买过程、支付对价、抚养情况、儿童现状等多角度论证犯罪情节的轻微性。
3. 展现“认罪悔罪”态度:认罪认罚不仅是在程序上签字确认,更要通过实际行动展现真诚悔罪。
(三)善用刑事政策
密切关注并善用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打击拐卖犯罪专项行动中的从宽处理政策。
六、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与社会意义
(一)法律后果
被不起诉人虽未被定罪判刑,但不起诉决定本身即确认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基于情节轻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记录将长期保存于检察机关的档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二)社会意义
1. 维护儿童最佳利益:对于已经与收养家庭建立深厚感情的儿童而言,强行分离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不起诉决定为儿童继续在稳定环境中成长创造了条件。
2.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收买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3. 引导公众理性认识:通过个案传递“收买儿童是犯罪,但情节轻微可宽缓处理”的法治信号,既警示公众,又避免机械司法。
七、结语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不起诉决定,并非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严格依法前提下,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当事人情况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裁量。正如一位法律学者所言:“法律不仅惩罚犯罪,更在衡量人性与危害之间寻求平衡。”
对于无法生育的家庭而言,收养儿童本应是充满爱与希望的行为,但若通过非法途径实现,则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本案的启示在于:收养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规避法律的“收养”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一旦涉案,及时自首、真诚悔罪、展现善意,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在打击拐卖犯罪与保护儿童权益之间,司法机关正在探索更加精细、人性化的裁判标准,这既是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的温度。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