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口供是证据之王,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证据。尤其是当事人初入看守所,面对高强度审讯、信息不对称、心理压力巨大时,往往会出现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回避关键事实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形成笔录,就可能成为日后量刑的“绊脚石”。
本文以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为切入点,剖析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反复的成因与后果,展示律师如何通过会见、阅卷、心理疏导和法律引导,帮助当事人稳定供述、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
一、案情回顾
本案的当事人曾担任某大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业务主任。在任职期间,他为了应对公司的业绩考核压力并获取更多管理津贴,利用手中掌握的管理权限,将其他渠道完成的保单,挂在自己团队中新入职的业务员名下。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共同套取了公司专门为激励新人而设立的新人训练津贴和增员奖,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此外,他还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了数千条包含客户姓名、联系方式、保单详情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拓展业务。
案发后,当事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执行逮捕。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于律师的有效介入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其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拘役,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二、深陷困境: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为何供述反复
回顾本案的侦查过程,当事人在前期的供述中曾一度陷入明显的反复和矛盾。这些不稳定的供述,不仅未能帮助他澄清事实,反而让他在办案机关眼中形成了“认罪态度不好”的初步印象,为其争取从宽处理设置了障碍。具体而言,他的供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犯罪时间与获利金额的反复
例如,当被问及何时开始“挂单”以及获利多少时,他的回答是“从去年大概这个时候开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获利也只是说“大概几万块钱,具体没算过”。这种模糊的回应,在侦查人员看来,往往会被理解为一种避重就轻、不愿彻底交代的消极态度。
2. 关于信息来源的回避与推脱
在面对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来源的追问时,涉案当事人的回答充满了回避和推脱。他虽然承认了手机里的信息是自己获取的,但对于从谁那里获取、获取了多少条、支付了多少钱等核心细节,总是以“记不清了”“没用过”“没靠这个获利”等话语来搪塞。这种“部分承认,但关键细节一概否认”的供述方式,极易让办案机关怀疑其认罪的诚意,甚至认为他试图掩盖更深层次的问题。
3. 关于行为性质的辩解
即便是在承认挂单事实的同时,当事人也忍不住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他反复强调,套取的管理津贴并非他一人独占,大部分要分给实际的“做单人”;那些买来的信息都是外地的,因为公司不允许异地展业所以根本没派上用场。他试图通过这些辩解来减轻自己的罪责,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认罪又辩解”的模式,恰恰是认罪不彻底、悔罪态度不佳的典型表现。
三、律师介入:从“会见”开始的“心理+法律”双重引导
当事人家属在侦查阶段初期就果断委托了我们辩护团队介入。面对当事人这种供述不稳定的状况,我们迅速展开工作,通过一系列专业且深入的会见和沟通,逐步引导他走出了“口供陷阱”。
第一次会见:建立信任,稳定情绪。
在我们第一次走进看守所见到当事人时,他正处于极度焦虑和迷茫的状态。他对案件的走向毫无把握,甚至表现出一种“听天由命”的消极情绪。我们首先做的,不是急于询问案情,而是耐心倾听他的诉说,安抚他的情绪,向他解释律师的职责和辩护策略,与他建立起最基本的信任关系。在情绪稳定后,我们才开始引导他回顾之前的供述内容,并敏锐地指出其中那些可能被误解的表述,让他意识到“怎么说”和“说什么”同样重要。
第二次会见:分析证据,指明方向。
随着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我们通过阅卷掌握了更全面的案件证据,包括关键的审计报告和电子数据恢复情况。此时,我们再次会见当事人,这次会见的重点是“用证据说话”。我们明确告诉他,审计报告已经将他职务侵占的金额精确到了个位数;他手机里被恢复的数据也清晰地记录了信息的来源、数量和内容,这些客观证据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果他继续抱着“说多说少都一样”或者“能少说就少说”的侥幸心理,不仅无助于案件的处理,反而会让他失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佳时机。在我们清晰的释法说理面前,当事人开始正视自己即将面对的处境,并明确表达了愿意配合、愿意退赃、愿意如实供述的意愿。
第三次会见:确认意愿,签署具结。
当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已经根据全案证据和当事人之前的供述情况,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此时,我们再次走进看守所,向当事人详细解读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我们逐字逐句地向他解释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每一项内容的法律含义,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会带来的庭审变化,以及自愿签署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确认当事人已经充分理解并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我们作为见证人,陪同他签署了这份具有关键意义的具结书。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与家属沟通,促使其在开庭前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四、辩护成效
经过我们刑事律师团队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当事人最终在法庭上展现出了稳定、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也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作出了从宽的判决。这一结果,正是从“供述反复”到“认罪认罚”成功转化的最好证明,也是律师专业价值的有力体现。
五、律师总结:如何引导当事人走出“口供陷阱”?
1. 尽早介入,稳定当事人情绪
侦查阶段是当事人心理最脆弱的时期。律师应在第一时间会见,帮助其建立对法律的正确认知,避免因恐慌而作出不利供述。
2. 反复会见,梳理供述逻辑
通过多次会见,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识别供述中的矛盾点、调整表述方式,确保其在后续讯问中保持稳定。
3. 结合证据,释明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低估证据的证明力。律师应结合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告知其“避重就轻”的法律风险,引导其理性选择认罪认罚。
4. 推动退赃,争取量刑优惠
在职务侵占等财产型犯罪中,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律师应尽早与家属沟通,推动退赃工作,为认罪认罚奠定基础。
六、结语
本案再次向公众昭示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在刑事案件中,口供绝不是简单的“说了就行”。它关乎时机,关乎方式,更关乎在何种心理状态下、经何种专业引导后所作出的表达。一份不稳定的供述,可能让一个案子从“可轻判”的轨道滑向“重判”的深渊;而一次及时、专业的律师介入,则完全可能让当事人从被动的、混乱的“口供陷阱”中挣脱出来,重新掌握自己命运的主动权。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困境,请不要犹豫,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因为在通往公正判决的这条道路上,一位专业的律师,就是您最值得信赖的导航员。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