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当前位置: 首页 / 明伦案例 / 经典案例 / 婚姻家事 /
“婚后父母全款买房,离婚时房子归谁?”——法院最新判决揭示:登记在谁名下,结果大不同!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2

字号

  • 大

  • 中

  • 小

王某与陈某相识后于2021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与陈某从最开始的聚少离多直至后来长期分居,王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想离婚,陈某却反对离婚。2024年,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


本案例中王某与陈某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王某与陈某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因此法院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由于案涉房屋是婚后陈某父母全部出资购买,且只登记在陈某名下,因此该房屋作为陈某父母对于陈某单方的赠与,王某对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因此王某无权分割房屋。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 邮编:215026
  • 电话:0512-67951152
  • 邮箱:szminglun@126.com
  •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1-1903、1905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Copyright ©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90357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