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支付全面普及的今天,一张小小的银行卡,竟能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将一名普通青年推向刑事被告席。2022年,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马政鹏主任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办理,并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当代青少年涉罪现象与司法回应的典型样本。
基本案情:一次“举手之劳”引发的刑事犯罪
1996年出生的葛某,中专学历,来自江苏南京的一个普通家庭。2022年1月,他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
这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却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后果。经查证,葛某的这两张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赃款,涉及全国多地11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8万余元。其中,上海青浦区的李先生因电信网络诈骗,向葛某的农行卡转账5000元。
2022年2月1日,葛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预缴了罚金。
法律分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一)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的设立,是针对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化、跨区域化特点的立法回应。传统共犯理论在应对这类犯罪时存在证明难度大、打击不及时等问题,“帮信罪”作为独立罪名,降低了打击门槛,强化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
(二)葛某的行为为何构成“帮信罪”?
首先,葛某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对方实施何种具体犯罪,只要认识到对方可能利用其帮助实施犯罪即可。葛某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支付工具全套交出,应当认识到这些工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葛某实施了客观帮助行为。其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属于典型的“支付结算”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葛某银行卡涉案流水达58万余元,远超立案标准。
(三)量刑考量:为何适用缓刑?
法院对葛某适用缓刑,是基于以下考量:
1、坦白情节: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
2、认罪认罚:葛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从宽处理。
3、初犯、偶犯:葛某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未实际获利:与多数“帮信罪”案件不同,葛某并未从此次行为中获利,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
5、主动预缴罚金: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现象观察:为何年轻人成为“帮信罪”高发群体?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人员中青少年比例显著。以上海某基层法院统计为例,2022年该院审理的“帮信罪”案件中,90后被告占比超过70%,其中不乏在校学生。
年轻人易涉“帮信罪”的原因复杂多元:
1. 法律意识淡薄与认知偏差。许多年轻人对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认为“只是借张卡,不算违法犯罪”。正如本案辩护人在辩护中即提到,其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这种认知偏差在青少年群体中尤为普遍。
2. 经济诱惑与“轻松赚钱”心理。尽管葛某案中未涉及获利,但多数“帮信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价格出租、出售银行卡。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年轻人而言,这种“轻松赚钱”的方式具有不小吸引力。
3. 社交压力与“哥们义气”。部分青少年在朋友、网友的游说下,出于“帮朋友忙”的心理而出借银行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社交压力成为推动其实施危害行为的潜在因素。
4. 对犯罪链条复杂性认识不足。年轻人往往难以想象,自己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可能成为跨国诈骗团伙洗钱链条中的一环,涉及数百万元资金流水和数十名被害人。对行为后果的严重性预估不足,是导致其轻率行为的重要原因。
辩护策略:如何在“帮信罪”案件中有效辩护?
葛某案的辩护人提出了颇具代表性的辩护策略,值得借鉴:
1. 强调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指出,葛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这一观点被法院采纳,成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
2. 突出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这些情节在量刑中均得到充分考虑。在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这一辩护策略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3. 注重社会危害性评估。辩护人强调葛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虽然其银行卡涉案流水达58万元,但个人在犯罪链条中作用相对有限,这一细微区别在量刑时得到体现。
4. 积极进行量刑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即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沟通,最终达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九千元”的量刑合意,为法院从宽判决奠定基础。
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帮信罪”中的适用
葛某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帮信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
一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坚决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通过刑事处罚,警示社会公众不得为网络犯罪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另一方面,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挽救功能。
这种区别对待的司法策略,既保持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又避免了对轻罪行为的过度刑罚,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
警示意义:从个案到普法的法治启迪
葛某案虽已审结,但其警示意义深远:
对个人而言,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认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法律风险。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个人金融工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一时的疏忽或微小的利益诱惑,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家庭和学校而言,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和财商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要帮助年轻人识别新型犯罪手法,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
对社会而言,需要构建多层次防控体系。金融机构应加强开户和交易监管,电信部门应落实实名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应强化内容审核,形成治理合力。
结语:在数字时代守护法治底线
葛某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数字时代青少年法律意识教育的盲区,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智慧与平衡。
正如判决书中的诫勉语所言:“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这不仅是法院对一名被告人的期望,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呼唤。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成为网络法治的维护者,而非破坏者;成为数字文明的践行者,而非旁观者。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科技红利的同时,共同守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基本案情:一次“举手之劳”引发的刑事犯罪
1996年出生的葛某,中专学历,来自江苏南京的一个普通家庭。2022年1月,他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
这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却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后果。经查证,葛某的这两张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赃款,涉及全国多地11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8万余元。其中,上海青浦区的李先生因电信网络诈骗,向葛某的农行卡转账5000元。
2022年2月1日,葛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预缴了罚金。
2022年,青浦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律分析:“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一)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的设立,是针对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化、跨区域化特点的立法回应。传统共犯理论在应对这类犯罪时存在证明难度大、打击不及时等问题,“帮信罪”作为独立罪名,降低了打击门槛,强化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
(二)葛某的行为为何构成“帮信罪”?
首先,葛某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对方实施何种具体犯罪,只要认识到对方可能利用其帮助实施犯罪即可。葛某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支付工具全套交出,应当认识到这些工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葛某实施了客观帮助行为。其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属于典型的“支付结算”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葛某银行卡涉案流水达58万余元,远超立案标准。
(三)量刑考量:为何适用缓刑?
法院对葛某适用缓刑,是基于以下考量:
1、坦白情节: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
2、认罪认罚:葛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从宽处理。
3、初犯、偶犯:葛某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未实际获利:与多数“帮信罪”案件不同,葛某并未从此次行为中获利,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
5、主动预缴罚金: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现象观察:为何年轻人成为“帮信罪”高发群体?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人员中青少年比例显著。以上海某基层法院统计为例,2022年该院审理的“帮信罪”案件中,90后被告占比超过70%,其中不乏在校学生。
年轻人易涉“帮信罪”的原因复杂多元:
1. 法律意识淡薄与认知偏差。许多年轻人对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认为“只是借张卡,不算违法犯罪”。正如本案辩护人在辩护中即提到,其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这种认知偏差在青少年群体中尤为普遍。
2. 经济诱惑与“轻松赚钱”心理。尽管葛某案中未涉及获利,但多数“帮信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价格出租、出售银行卡。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年轻人而言,这种“轻松赚钱”的方式具有不小吸引力。
3. 社交压力与“哥们义气”。部分青少年在朋友、网友的游说下,出于“帮朋友忙”的心理而出借银行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社交压力成为推动其实施危害行为的潜在因素。
4. 对犯罪链条复杂性认识不足。年轻人往往难以想象,自己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可能成为跨国诈骗团伙洗钱链条中的一环,涉及数百万元资金流水和数十名被害人。对行为后果的严重性预估不足,是导致其轻率行为的重要原因。
辩护策略:如何在“帮信罪”案件中有效辩护?
葛某案的辩护人提出了颇具代表性的辩护策略,值得借鉴:
1. 强调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指出,葛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这一观点被法院采纳,成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
2. 突出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这些情节在量刑中均得到充分考虑。在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这一辩护策略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3. 注重社会危害性评估。辩护人强调葛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虽然其银行卡涉案流水达58万元,但个人在犯罪链条中作用相对有限,这一细微区别在量刑时得到体现。
4. 积极进行量刑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即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沟通,最终达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九千元”的量刑合意,为法院从宽判决奠定基础。
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帮信罪”中的适用
葛某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帮信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
一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坚决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通过刑事处罚,警示社会公众不得为网络犯罪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另一方面,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挽救功能。
这种区别对待的司法策略,既保持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又避免了对轻罪行为的过度刑罚,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
警示意义:从个案到普法的法治启迪
葛某案虽已审结,但其警示意义深远:
对个人而言,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认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法律风险。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个人金融工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一时的疏忽或微小的利益诱惑,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家庭和学校而言,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和财商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要帮助年轻人识别新型犯罪手法,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
对社会而言,需要构建多层次防控体系。金融机构应加强开户和交易监管,电信部门应落实实名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应强化内容审核,形成治理合力。
结语:在数字时代守护法治底线
葛某案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数字时代青少年法律意识教育的盲区,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智慧与平衡。
正如判决书中的诫勉语所言:“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这不仅是法院对一名被告人的期望,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呼唤。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成为网络法治的维护者,而非破坏者;成为数字文明的践行者,而非旁观者。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科技红利的同时,共同守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