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明伦动态 / 律所新闻 /
明伦讲堂|第202630期:债权人的代理人遇到企业破产注意事项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0.16

字号

  • 大

  • 中

  • 小

为进一步拓宽业务视野、加强同行交流互鉴,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特邀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彭秋梦律师来所开展专题分享。2026年10月16日下午,彭秋梦律师以“债权人的代理人遇到企业破产注意事项”为题,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实务经验,围绕角色定位、管辖规则、程序节点、收费策略及债权确认之诉决策五个维度,系统梳理了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履职要点与风险边界,为本所律师承办同类业务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讲座内容


角色定位:厘清代理人与管理人的边界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编制债权表与分配方案,立场中立且面向全体债权人。



彭秋梦律师将两者差异归纳为四个层面:管理人基于法院指定产生,代理人基于当事人委托产生;管理人负责程序推进与财产管理,代理人围绕委托人的债权主张开展工作;管理人中立于全体债权人之间,代理人则忠于委托人的单方利益。


管辖规则:破产案件去哪打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不能确定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债权确认之诉的管辖具有专属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按普通民事诉讼规则另行选择法院。


程序节点:代理人必须盯住的五个节点


第一是债权申报,期限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应提交材料并索取回执。第二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核查债权并表决相关方案。第三是决议撤销,认为决议损害自身利益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第四是重整计划表决,草案应自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有正当理由的可延期三个月。第五是异议与复议,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对裁定不服的应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


上述时限多属程序性时限,逾期往往直接导致权利丧失:逾期申报虽可补充,但审查费用自负,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投诉、信访、另行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均非法定申报方式,不能替代正式申报。


收费策略:管理人报酬与代理人收费是两回事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从债务人财产中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债权人代理人的律师费则原则上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因其系受理后为维护债权人自身利益产生的支出,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收费可选择计件收费或者计时收费,并采用分阶段收费控制回收周期的不确定性,委托合同应明确费用范围,特别要写明是否包含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确认之诉决策:什么时候该打,什么时候该放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必须遵循法定前置程序。有法院认为未经先行异议即行起诉的应当驳回起诉,因此收到管理人不予确认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决定起诉与否,需衡量诉讼成本、证据是否充分、管理人拒绝理由是否有据以及诉讼周期与程序进度的关系。分配方案即将实施时,应及时书面申请为争议债权预留分配份额,否则胜诉后也可能无财产可供分配。


实务总结


破产程序中的代理人工作,考验的是对程序节点的精准把握与对权利边界的清醒认知。代理人在介入案件之初,应当先厘清与管理人的角色边界,再核查管辖依据,随后把申报、会议、异议、表决、复议各个节点纳入时限管理,全程做到书面留痕、证据固定;在收费与委托事项上则应当事先约定清楚、合规收费,尤其要注意债权人代理人的律师费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这一红线。本期明伦讲堂以同行视角带来的破产实务经验,与本所业务形成了有益互补。


结语


未来,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搭建专业交流平台,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促进业务互鉴,不断提升律师办理复杂争议与破产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以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博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 邮编:215026
  • 电话:0512-67951152
  • 邮箱:szminglun@126.com
  •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1-1903、1905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Copyright ©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90357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