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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讲堂|第202629期: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明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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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握非劳动关系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规则,提升律师办理临时用工与工伤争议案件的能力,2026年9月18日下午,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举办“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专题讲座,由曹飞鸿律师主讲,围绕案件历程、责任认定、赔偿范围与用工合规等板块展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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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


讲座以一起临时用工工伤争议切入。某物业公司因临时清洁需求,通过一名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中介(第三人)雇佣一名临时保洁员,该保洁员在工作期间从清洁车上跳下摔伤。围绕“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明伦苏州律师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务关系”的界分。曹飞鸿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用工单位将业务发包或介绍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即构成“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此时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该认定范围已从建筑工程领域扩展至一般用工单位,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认定亦趋严格。


用工单位的抗辩思路为:主张第三人仅为“介绍人”而非承包方,用工单位与伤者之间系劳务或承揽关系,不存在违法分包前提,从而否定工伤责任;若工伤路径难以推翻,可转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伤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从清洁车上跳下),以降低赔偿比例。


赔偿范围方面,曹飞鸿律师提示: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仍统一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九级伤残为例,总赔偿额通常为十几万元。


诉讼与调解策略方面,讲座就“诉讼与调解并行”的思路进行了探讨:继续推进行政诉讼程序,同时尝试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并同步准备后续工伤待遇赔偿诉讼及追偿评估。


讲座最后给出企业用工合规建议:尽量避免通过无资质个人中介雇佣临时用工,改为建立直接劳务关系或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保留直接支付凭证,切断资金经第三方流转的链条,以规避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风险。


结语


此次讲座是明伦律所深耕劳动用工与工伤争议领域、强化企业用工合规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明伦律所将持续关注用工主体责任的裁判动态,常态化开展实务培训,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领域彰显明伦律师的专业担当。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博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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