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为什么“过期”的权利不再受保护?
2026年5月22日下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孙昕昊律师做客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明伦讲堂”。针对近期办理的多起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败诉的案件,孙律师以《除斥期间的应用及探讨》为题,深入剖析了合同解除权在时间维度上的生死线。
孙昕昊律师指出,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代理人存在一个致命误区:认为只要对方违约事实存在,无论过多久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孙律师开宗明义地强调,除斥期间制度正是为了倒逼权利人积极行权,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二、底层逻辑: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分野
讲座第一部分,孙昕昊律师厘清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本质区别。这是理解后续所有规则的基础。
孙律师特别提醒:“在法庭上,如果你主张的是合同解除权,千万别拿‘我一直找对方谈’来证明时效中断,这在法律上毫无意义,除斥期间不会因为你的磋商而停下来。
三、实战解析:起算点的认定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
法定起算规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通常为一年。关键在于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孙昕昊律师强调,实务中最难认定的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并非违约行为发生的那天,而是守约方明确意识到合同目的已经落空的那一天。
2.
案例复盘:设备买卖纠纷中的“两年之痛”
孙律师分享了近期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某制造企业向供应商采购生产线,约定2024年3月交货。供应商延期至6月仍未交付,制造企业多次催告并提议修改方案,双方拉锯谈判近两年。直到2026年5月,制造企业见合作无望,遂起诉解除合同。
孙律师分析:在这个案件中,制造企业的解除权大概率已经消灭。虽然双方一直在磋商,但供应商在2024年6月已构成根本违约,制造企业在当时即已知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年的除斥期间至迟在2025年6月已届满。长达两年的磋商,在法律上无法阻断除斥期间的流逝。
四、观点碰撞:违约越严重,越能“豁免”期限吗?
讲座的高潮环节,孙昕昊律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倾向进行了批判性分析。
现象:部分法官在面对极其严重的根本违约(如完全未供货、交付完全不合格产品)时,会产生一种朴素的正义观:“违约都这么严重了,怎么还能因为过期不让解除呢?”
孙律师观点:这种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的轻重”与“权利行使的期限”。
除斥期间的核心功能是“秩序安定”。如果因为违约严重就允许突破除斥期间,那么所有的交易合同都将处于永久的不确定性中,这与法律追求的“定分止争”背道而驰。如果按照这种逻辑,轻微违约适用除斥期间,严重违约反而不适用,那等于变相鼓励违约方“破罐子破摔”,反正违约越狠,权利人的解除权反而越不会被过期限制,存在些许不合理之处。
救济路径:即便解除权因过期而消灭,权利人依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剥夺的是“解除合同”这一形成权,而非剥夺“索要赔偿”这一请求权。
五、孙律师建议:如何在“长期磋商”中保住权利
践中常见的“一边谈、一边拖、最后权利没了”的困境,孙昕昊律师给在场的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提出了三条务实建议:
1.
明确“保留权利”的书面声明
在长期磋商过程中,每一次发函、每一份会议纪要中,必须明确载明:“我方现就XX问题进行磋商,不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及其他法定权利。”防止被认定为以行为默示放弃解除权。
2.
预设更长的约定期间
在起草合同时,不要依赖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应根据行业特点(如工程建设、定制开发)约定更长的行使期限(如2年或3年),以适应复杂的商业谈判周期。
3.
“发函”与“起诉”的切换
当磋商陷入僵局,预计可能超过1年时,必须立即切换策略。要么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要么直接提起诉讼。切勿在既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恢复履行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
六、 结语
讲座最后,孙昕昊律师总结道:时间是形成权最大的敌人。提醒各位客户,在商业博弈中,不仅要盯着对方的违约行为,更要盯着日历上的数字,切莫让“权利”睡过了头。
马政鹏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