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每一起我办理的案件背后,除了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往往还有着五花八门、离奇诡谲的案情。2020年,我承办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当事人黄某(化名)是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在网上架了一个能免费看剧的网站,他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这个案子最扎眼的地方,是检察机关起诉书里的一个数字——283万余次。这是鉴定意见认定的、黄某网站盗用影视资源的“实际被点击数”。正是这个数字,把他推进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档次: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下”。
四年,听起来不算长。但对我们做刑事辩护的人来说,四年和三年之间,隔着的是一道生死线——《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只要法院采纳"四年"这个数,缓刑的门就彻底关上了。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他不用坐牢了,可以回家,去抱一抱那个在他被羁押后才出生的孩子。
基本案情
黄某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一共三个人:他,加上负责服务器维护的韩某和负责公众号编辑的荣某。
公司的主业是两个微信公众号。2018年上半年,黄某在网上搜到一个解析平台,又加了相关的QQ群,学会了这样一门技术:把国内几家头部视频平台的影视剧播放链接,通过解析平台“洗”一遍,就能跳过片头广告,甚至绕过会员限制,直接播放。他把这些链接搬到自己的网站上——网站免费、不用注册,但页面底部挂着公众号的引流入口。
他的算盘打得很简单:网站吸引流量,把流量导入公众号,公众号上挂着平台的广告位,按点击量结算广告费。至于这些影视剧的版权,他心里不是没数。讯问笔录里,他承认:“没有得到过许可的,都是盗版的。”
经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黄某所使用的解析账号,对应的盗链影视资源实际被点击数为2838226次。这个数字,成了压在这个年轻人和他整个家庭身上的分量。
被羁押时,黄某的妻子已经怀孕。2020年1月15日,孩子出生,比预产期早了十八天,母子平安。他是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从律师口中听到这个消息的。

辩护焦点
第一次会见黄某时,他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我就是想给公众号涨点粉”。会见结束,作为律所主任,我心里已经有了判断:这个案子,打无罪是没有出路的。
道理很朴素。其一,事实层面,黄某对架设网站、使用解析平台、依靠公众号广告获利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反复翻供只会摧毁他全部的从宽情节。其二,本案的入罪门槛并不高——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即属“其他严重情节”,达到25万次以上即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鉴定意见给出的数字是283万次。
换句话说,就算把这个数字砍掉九成,他仍然落在“特别严重情节”里。
所以我给团队定的方向是十二个字:罪名不争、事实不翻、只争三年。围绕这个目标,我们做了五件事。
一、阅卷:把几百页卷宗,读成一条时间轴
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往往与证据材料的繁杂程度成正比。这个案子的卷宗里,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网站截屏、七家权利公司出具的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还有一份长达32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我们没有简单浏览,而是逐页翻阅、逐条比对,做成了一份15页的阅卷笔录,把黄某从建站到案发的每一次供述、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笔款项,都拉成了一条时间轴。
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三个对辩护至关重要的细节浮出水面。
第一,点击量的起算时间对不上。起诉意见书认定侵权时间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而黄某历次供述都称自己是2018年5、6月才开始做网站。这中间差着整整一年。我们在阅卷笔录上,把这一处专门圈了出来。
第二,鉴定数据本身是可以被修改的。鉴定意见书在描述解析平台的后台功能时,白纸黑字写着:通过后台管理中心系统,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网站用户的解析次数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这个数字来自第三方统计,而不是网站自身的真实播放记录。鉴定意见书载明,每一条经过解析服务器解析的访问记录,都会计入某第三方统计平台的一个账号。而该解析平台同时服务着十几个用户——这个统计口径,从来就不是为某一个网站设计的。
二、算账:把“283万次”一层一层拆开
如果说阅卷是找疑点,那么接下来要做的,是把疑点变成法官能听懂、能采信的事实。
我们会见黄某十余次,反复向他核实解析平台的技术细节。他提供了一个关键信息:这个平台是成倍计算的——不需要会员就能看的视频,用户点1次,后台记2次;需要会员才能看的视频,用户点1次,后台记3次。这个规则,是解析平台的程序编写者亲口告诉他的。
有了这把尺子,很多事情就清楚了:影视剧大多是非独家授权,同一部剧在几家平台都有资源,用户点一次,后台可能对着重复资源各记一次;已经失效、根本打不开的链接,后台照样计次;网页卡顿、加载失败,用户刷新一次,就再计一次;更不用说,还有恶意刷量的人不停地刷新页面。
我们把这些理由一条一条梳理出来,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反反复复只说明一件事:这个283万余次的数字,并不准确,存在明显虚高。
还有一个细节很有意义——平台按点击量结算广告费,却要求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提现,而黄某始终没有提现。这笔钱,一直躺在平台的账上。
三、找尺子:一份来自同一个法庭的判决
提出点击量虚高之后,法官心里一定会浮出一个问题:就算这个数字有水分,那多少才算合适?三百万和三十万,对量刑到底意味着什么?
这时候,光讲道理是不够的。我们做了一件事——类案检索。我们翻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多个案例数据库,把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罪中因“点击量”“广告费”入罪、又最终适用了缓刑的案件,一份一份调出来比照。
其中最有力的一份,来自审理本案的同一家法院。几年前,该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架设影视网站,被认定侵权影视作品200余部,实际被点击数384万余次,广告费74万余元。

请注意这组数字:点击数比本案高出一百万次,广告费也比本案多得多,而那份判决的结果,依然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更值得一提的是,那份判决的审判长,正是后来审理本案的审判长。
我们把这份判决打印出来,随辩护意见一并提交法庭。它说明的道理非常朴素:同一个法庭,对情节更重的人都给了缓刑,对黄某,更没有理由关上这扇门。同案同判,是司法最有力的语言。
四、定策:把话说到"三年"这个点上
方向确定之后,剩下的就是分寸。
我们给黄某拟定的庭审思路是:承认事实,绝不翻供;对点击量,提出的是“计数方法“的异议,而不是“我没干过”的辩解;同时把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愿意退赔、愿意预缴罚金这些从宽情节,一条不少地摆到法庭上。
开庭前一天的会见,我们和他逐字逐句过了一遍庭上要说的话。卷宗里留着我当时的手写批注,十四个字:“不能写出翻供的感觉,要体现最后利益归属不是黄某。”前半句是庭审策略;后半句是这个案子的实情——真正决定做这门生意、真正拿走收益的另有其人,黄某不过是被推到台前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者。据此,我们还提出了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应当从轻的辩护意见。
五、把法律之外的事,也讲给法庭听
法庭最终要处理的,是一个人的命运。所以有些事情,法律条文里没有,却必须让法官知道。
我们向法庭说明了黄某的家庭情况:他被羁押时妻子已经怀孕,孩子在他被关押期间出生。我们也说明了他愿意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愿意预缴罚金的态度。这些不是"求情",而是评估一个人是否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法定内容——悔罪表现、再犯可能、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都要靠这些具体的材料来支撑。
显著成果
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被点击数远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5万次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书中,法院专门回应了我们关于点击量的意见:“被点击数从30余万次至280余万次,均远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5万次以上。”同时也认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这意味着什么?黄某不用去监狱服刑了。他可以回家,可以工作,可以陪着孩子长大。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三年之后,这三年的刑期就不再执行。
结语
办完这个案子,我最大的感慨是:刑事辩护的价值,很多时候不在于翻案,而在于找到那条唯一能走通的路。
本案的“特别严重情节”几乎没有争议,硬打无罪,看似壮烈,实则是拿当事人的自由去赌一个不可能的结果。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把那个决定命运的283万次点击数量一层层拆开,让法官看见它的水分;再把同一个法庭此前的判决摆到台面上,让法官看见裁判尺度的延续;最后,把所有对他有利的情节,用最有说服力的方式呈现出来——把刑期稳稳地压在三年这条缓刑的生死线上。
三年,是缓刑的上限。多一天,门就关上了。
我始终相信,刑事辩护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让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法律不仅有力度,也应该有温度。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博士。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刑事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姑苏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