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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1 16:57:00| 浏览次数: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夺罪


3、当事人:


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公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


基本案情


姚某于2020年7月30日至上海长宁区某地,趁被害人潘某(女,51岁)不备之际,从其背后拉扯背包(内有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1部等物),遭潘某强烈反抗。被告人姚某夺包未果遂弃包逃离,造成潘某倒地受伤。


经鉴定,涉案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8元;被害人潘某构成轻微伤。


案件焦点


姚某所采用的“夺包”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


各方意见


1、公安机关认为:


姚某在路口以索取财务为目的,强行拉拽受害人潘某,导致受害人潘某轻微伤,属于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以姚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2、检察院意见:


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逮捕时将姚某的抢劫罪变更为抢夺罪


3、法院意见:


姚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律师办案要点


 1、会见


律师作为姚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仔细询问事情经过。包括姚某的犯罪动机,事发地周边环境(包括路口特征、植被、天气情况、摄像头情况、受害人体貌特征等情况)尤其关注姚某具体的行为内容,了解到姚某并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反抗夺取财物的行为。这一事实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


2、把握时机敢于提出问题


(1)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第一时间提交委托手续,查询到承办检察官,仔细的梳理案件事实,再次会见姚某核实案件情况。同时检索相关案例,确定了抢劫罪变更抢夺罪的辩护思路,并就该意见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要求其补充调取对姚建宇有利的监控视频。经过数次的沟通,并提交相关案例,听取受害人意见,最终成功在审查逮捕阶段,将姚某涉嫌的抢劫罪罪名变更为抢夺罪,进而使姚某的法定刑期从三年以上变更到三年以下。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过仔细的阅卷,验证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的判断。了解到本案中,姚某并未实际取得他人财物,属于未遂,受害人潘某仅仅是轻微伤,建议家属及时对潘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在律师见证下姚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姚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本案中,姚某仅实施了拖拽包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要求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压迫行为,本案中姚某供述、现场监控、受害人伤情,均能证明姚某并未对人使用暴力。因此最终定性为抢夺罪。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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