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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4 16:31:0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开始,广告从业人员胡某(化名)利用他人(张某)提供的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将上游犯罪被害人周某、郭某、王某、李某和高某处所获得的赃款先后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中,再由张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移至胡某或其指定的账户中,共计转移赃款人民币54221元。胡某从中获利2%-3%。


案件在侦查结束后,转移至上海某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看阅了卷宗和提审了胡某后,认为胡某认罪态度恶劣,坚持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起诉胡某。


并且,在此罪名下检察官认为胡某不仅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而且总金额已经超过了5万元,因此根据该罪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与了四年左右的量刑建议


代理思路


胡某在听闻其量刑建议后表示难以接受,因此本律师在多次会见劝解胡某后,也开始制定本案的辩护策略。


第一步:“定罪”


从定罪上来说,本律师认为胡某仅仅涉嫌帮信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首先,从胡某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作为一名广告服务业从业人员,其主观目的并非是要隐匿掩藏所谓“上游的不法利益”,为赃款的追缴人为设置障碍。而是自认为是在履行app广告推广的正常流程,客观上也确实是将该笔钱款通过广告代理公司充值入了某电子平台。


诚然,其作为广告业从业人员未尽到对上游客户的审慎甄别义务以及推广产品的检验核实义务,在具体的推广服务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操作,也正是这些不谨慎和不规范导致了上游犯罪人员有机可乘,从中获利。


这一点也是其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否认的事实,但是综合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来看,胡某更多的只是成为上游犯罪成员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件工具,而非积极地在为上游犯罪进行接力扫尾工作。


另外,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被认定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行为。


因此本律师认为无论从胡某的犯罪行为还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都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定罪量刑更为适宜。


第二步:“量刑”


本律师认为即便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首先,本受害人周某的转款金额(9000元)因未实际受损应当予以剔除。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在本次“交易”中并未有任何损失,反而还获利3000余元,因此本律师认为既然该笔金额应于上游犯罪中扣除,却还要计算入下游犯罪中,不仅有违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会造成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同时,从法理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查处犯罪活动并剥夺犯罪人既得利益的正常活动”,换言之,本罪就是人为阻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但本案中周某的这笔转款不仅并未实际受损,反而有所盈利。因此即便司法机关追缴上游犯罪的赃款,也应是对周某最后几笔未得到返还、实际受损的财产进行追缴,而此笔9000元转款自然不在追缴范围之内,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存在人为阻碍司法机关追缴活动的目的和可能,当然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其次,公诉机关认定的所谓“五笔转款”也应当认定为“一次犯罪”,而不可人为割裂为五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主张本罪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次数”认定的规定,即“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具有独立的主观意图,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对多起上游犯罪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转款行为皆发生于某日的18时至20时之间,时间极其紧密连续。可见胡某系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对同一伙上游犯罪团伙在同一地点于同一时段(某日18时至20时)连续接收转账,行为明显具有连续性,若人为予以割裂看待显然对被告人有失公允。因此胡某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犯罪,而非多次犯罪


因此,本律师认为,无论从实施行为的次数还是总计的金额来看,胡某的行为即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未达到公诉机关认为的“情节严重”。


案件结果


本案在经过漫长的审理和多次开庭后,法院虽然没有采纳律师对于罪名的辩护意见,但还是采纳了“量刑”辩护中应当扣除周某“9000”元转账的意见。


因此,胡某的涉案金额得以降至5万元以下,从而未达到公诉机主张的“情节严重”。最终,法院给与了胡某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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