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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5:45:21| 浏览次数:

场景一:公司注销了


起诉过程中公司注销了,这种情况在经济不景气的当前可以说是比较普遍的,很多当事人就放弃了诉讼,选择消极的方式面对,权当打水漂了。


那么起诉中遇到公司注销了,真的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是单靠当事人自己无法完成,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忙。


案例:


1、甲是一名司机,乙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跑出租车谋生,因车辆老旧要更换车辆,经朋友介绍在一个小巷子里找到了乙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是做二手车买卖的中介公司,经过销售的花式讲解,甲最终选择购买了一辆奔驰,跑专车。甲司机当即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是隔了一个月也没有提到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甲很快就找到了一家法律服务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开始还顺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上门讨钱的时候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最后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发现公司已经按照简易程序注销了,该法律工作者就建议甲放弃诉讼。作为普通的群众更不知道如何去挽回损失,只能忍气作罢。


2、甲是一名司机,乙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跑出租车谋生,因车辆老旧要更换车辆,经朋友介绍在一个小巷子里找到了乙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是做二手车买卖的中介公司,经过销售的花式讲解,甲最终选择购买了一辆奔驰,跑专车。甲司机当即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是隔了一个月也没有提到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甲很快就找到了一家法律服务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开始还顺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上门讨钱的时候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最后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发现公司已经按照简易程序注销了,该法律工作者就建议甲放弃诉讼。


但甲仍不甘心,经多方寻找,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经律师查询后发现,汽车销售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于是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锁定了股东的身份。同时发现,该公司走的是简易注销的流程,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缴纳等情况。于是断然追加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其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甲顺利的取得了双倍定金返还,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及《公司法》相关法律的重要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场景二:股东变更了


一、通常来说,当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份时,他们就无须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即便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由于上述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并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下列的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便是已经转让了股权。


第一种情况,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股东明知道自己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意图规避责任由新股东背锅。


更有甚者,有的股东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出让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以确保受让股权的完整性。因此,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在协议中承诺对转让前公司债务负责,以确保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在协议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


但该约定仅能够约束转让方和出让方,并不能约定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新股东承担责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股东发生了变更,千万不要慌,应当理性的去看待这个事情,及时的去搜集证据,将新旧股东一并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需要提醒大家,该种追加方式仅限在原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可行。不可滥用诉权,否则自己也要承担滥用诉权的法律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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