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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6 15:20:27| 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个体工商户能否被认定为这里的单位呢?


关于这个问题《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适用本法。


在我国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出资的商事主体。在《民法典》中也称之为个人工商户。


由以上可知,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劳动法范畴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用工主体,劳动者可以与其订立劳动关系。


其次,在确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仍应满足劳动关系的其他要素。


如果劳动者在个体工商户处上班,个体工商户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上下班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奖惩措施、工作流程等,劳动者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规章制度执行,接受其管理,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定时支付劳动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是满足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的。


最后,劳动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是一致的,也就是劳动者的工作是个体工商户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满足以上条件,劳动者可以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反之,则可能构成其他法律关系。


案例 1

小张在上海市租了个门店卖煎饼果子,注册了个个体工商户,生意日渐红火,因人手不够,找同村的小李来做煎饼工,月薪8000元,每天早上四点上班晚上10点下班。次月十号发上个月工资。


在该种情况下,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


案例 2

小张在上海市租了个门店卖煎饼果子,注册了个个体工商户,生意日渐红火,材料短缺,找同村的小李买饼坯子,每个月结一次账,偶尔来帮忙。


虽然双方之间存在稳定的工作关系,但是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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