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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14:33:5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明星丁某得知被告以昵称为“娇弱甜”的新浪微博账号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发布一系列针对原告的侮辱诽谤性言论,诸如“黑心日眼狼,要用抹黑站姐的方式洗白,你的算盘打错了”“姐姐对他这个烂人已经仁至义尽了”等。


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已受到被告上述行为的严重影响,且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原告委托律师诉讼至法院以被告侵害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索要25万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律师费3万元。


【案情分析】


被告所发布的具有严重的侮辱、诽谤性质的内容,严重侮辱、贬损了原告人格尊严,并使原告陷入严重的道德非议之中,致使社会大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


原告作为一位公众人物,被告之行为系通过网络方式公开对原告进行恶意侮辱、诽谤,旨在破坏原告公众形象,贬损原告的人格,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足以让社会公众对原告做出负面评价,且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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