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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4 16:18:29|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23年1月,王某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张某于2019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张某,保险期限为5年,投保金额30万元。


【案情分析】



保险种类繁多且情况复杂,分为财产型和人身型保险。


离婚诉讼中,法官通常会结合保险类型(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要素来衡量保险是否可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保险,不管是为自己购买的,还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险,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


此外,婚前购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这期间所缴的保费,以及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型保险,保险尚处于有效期且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意见】



所以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一份,该保险虽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张某,该份保单权益应归张某享有,由张某给付王某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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