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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2 16:49:16|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A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其通过多年经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完整的三级销售网络。而在大型超市进入中国后,这个局面被打破,公司在传统经销商外针对大型超市组建了KA销售渠道。但是在大型超市需要派驻理货员和促销员,为此,公司又与原有的经销商合作,由当地的经销商录用理货员和促销员进入大型超市服务。

 

A公司在宁波地区的经销商是世纪商贸公司,同时有包括家乐福、乐购、大润发等11家大型超市的KA渠道,由世纪商贸公司安排有6名促销员服务于这1家超市。管理上,促销员由太阳公司区域销售督导负责面试和选拔,确定录用后由世纪商贸办理录用、保险等手续,然后向大型超市的管理部门备案,新录用的促销员由太阳公司销售督导培训后上岗。日常每月的促销员考核由销售督导统计、评估。促销员的收入分为基本公司和考核奖金,每月由A公司按工资总额加税点后以服务费支付给世纪商贸,世纪商贸向促销员发放工资。

 

201712,一名促销员离职,A公司由员工推荐了蔡某()1222日下午,蔡某来到世纪商贸公司的办公室,A公司宁波地区的销售督导黄某和一名资深促销员梨某进行了面试,面试结果非常满意,当场就确定录用,要求第二天上班,工作内容是在两家大型超市从事A公司产品的促销和理货。

 

面试结束后,销售督导黄某要求梨某带领蔡某分别去两家销售督导黄某要求黎某带领蔡某分别去两家超市看看,熟悉一下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第二天上班能够尽快上手。梨某遂与蔡某前往A超市,安排认识了超市的领班和店长助理并说明了工作的一些细节。因为蔡某之前有促销员的工作经验,很快就掌握了全部要求。从A超市出来,梨某欲带蔡某前往第二家B超市,蔡某提出她曾在那里做过比较熟悉,就不需要梨某带了,蔡某可以自己前往。梨某遂离开,蔡某自行前往B超市。在蔡某前往B超市的路上,蔡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疾驰的卡车撞倒,被路人送医。

 

经抢救,24小时后,医生宣布蔡某为植物人,需要生命维持系统,苏醒的可能性极低;72小时后,医生宣布脑死亡,家属同意放弃治疗。

 

A公司与世纪商贸联合组成工作组,赶赴医院处理,配合蔡某家属抢救和治疗,为其垫付抢救费用80,000余元。在处理蔡某后事的过程中,蔡某家属提出要求A公司认定工伤,并按照工伤待遇支付赔偿;A公司认为促销员从来不是A公司员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是从道义上予以帮助,如果有事实用工关系,也是与世纪商贸发生的,A公司无关;而世纪商贸则表示,蔡某与世纪商贸没有关系,促销员本来就是属A公司挂在世纪商贸的,实际的管理和成本承担都不是世纪商贸,更何况蔡某还有正式成为促销员,与世纪商贸名义上的联系也没有。

 

三方争执不下,蔡某家人遂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太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工伤争议的第一步就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完全谈不上工伤了。本案中,涉及两家单位和一个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与哪家建立劳动关系是第一步要确定的。第二步,工伤争议中,还需要对符合工伤规范的事实因素予以确认。

 

律师实务

 

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要对基本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用人单位需要提出反证。在工伤认证程序中,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者也可以申请。

 

作为劳动者蔡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本案中注意以下工作要点:

 

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本案中蔡某遭受伤害的情形比较特殊,而其背后的劳动关系也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虽然蔡某尚未与任何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太阳公司及世纪商贸在促销员管理上的全部细节,以判断劳动者蔡某的法律关系并确定为蔡某争取权益的最佳选择。

 

此外,本案还涉及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也是本案需要掌握的基本案情。其次,确定合理请求。由于本案涉及人身伤害与工伤的两套赔偿体系和标准,因此,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项准确测算确定合理诉求就成为后续维权的关键。

 

最后,搜集证据材料。本案中,工伤的证据比较容易固定并获得,但是对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需要进行详加调查并且固定。最后进行诉讼风险评估。

作者:鹿惠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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