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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5 10:24:29| 浏览次数:

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掌握资本、市场、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人聚集起来通过充分发挥给自己优势,组成现代化的公司,并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式进行运营。那么对于没有足够的现金支持的人来说,更乐意采用技术持股。技术持股与认缴资本的主要差别在于,技术持股相当于对认缴资本的实缴,本质上等同于现金交付。那么技术入股存在哪些要素,需要注意些什么,技术入股股东如何 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这一些列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比较突出的。

 

本文将通过对技术入股的要素的详细讲解让大家了解到如何来操作技术入股。同时结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的实践活动为大家详细解读采用技术入股的股东如何承担股东责任,以及技术入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明确需要用来出出资的技术种类

 

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技术股投资的相关规范,出资人可选择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产品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为主要投资标的。在协议前,双方首先需要清楚:双方到底是要就哪些内容进行交换?是知识产权还是计算机软件版权?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是不是还要带有相应的技术限制?以非专营技术出资的,技术还有什么内容?

 

因此,必须在协议中清晰、具体地定义交换标的内容及其外延。不过,在一般情形下,双方往往喜欢以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来阐述双方交换的技术,比如笼统地将其名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纠纷打下了伏笔。

 

须要明确出资人对技术是否有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就应该是指负责处分这项科学技术成果的人。而即使是产品的发明者,也不见得就拥有产品的处分权。

 

但按照我国的立法要求,企业的技术人员个人一旦完成了本岗位的技术工作,或者主要是利用企业自身的其他手段进行开发形成的科学技术产品后,其所有权才由职工的工作单位所拥有。

 

而一些科技投资企业,则因为技术投资者还没有明确对方到底是不是拥有着自身的科学技术处分权就盲目签约投资,最后不但把钱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索赔的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与技术人员通过个人的沟通技术入股之前,一定要注意检查对方的技术权利是否清晰。而一旦在权属方面又出现了无法处理的技术纠纷,投资者还需慎重考虑自己的选择打算。

 

由专利技术方提供的产品,在必要时也应该请技术方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一些相关材料,很容易看出其可能是真正的专利保护人。而以非专利技术融资的企业来说,要查明其是否是该技术的产权归属则就必须花上一番功夫了。当然,相对于因投资失利而可能造成的数百万、上千万元经济损失来说,在签约之前多花一点时间和费用去核实被交易技术的产权归属,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技术入股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其在公司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先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股东没有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在认缴的注册资本中的未实际缴纳部分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前所述, 那么影响技术入股股东承担责任方式的核心因素在于股东所用于出资的技术所对应的股本金额是否达到了如何出资的程度。简而言之,就是技术的价值能否等同于认缴资本。

 

实践中技术入股的股东担责方式

 

第一种:在股东用于出资的技术经过系统、完善、公允的评估后多得出的价值能够等同于认缴资本,并且按照技术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权利人变更以及实际将技术交给了公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入股的股东视为全部实际缴纳股本,无论公司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债权人债务,该股东一般不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第二种:如果仅仅是各位股东约定部分股东可以技术入股,但是采用技术入股的股东仅仅是办理了权利人变更,或者仅提供给公司使用但并没有办理权利人变更,这两种均视为没有实际出资,一旦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股东需要在没有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在公司成立前或者在公司的章程种约定部分股东可以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并给与相应的股权比例,该部分股东已经将技术转让给公司并且提供给公司使用,但是协议各方采自行约定的方式,直接认定该部分股东的技术所对应的价值,并没有经过第三方评估作价,或者说采用了第三方评估但是评估价值远低于技术实际价值,该技术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技术的实际价值与认缴资本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其他股东没有经过评估或者在评估中采用不当的措施干扰了评估价值,应对技术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评估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技术出资的股东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股东需要具体承担什么责任

 

实践中非技术入股的股东经常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反正不是自己采用的技术入股,如果说后期债权人需要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与自己没有关系。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法律上既规定了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自己认缴的出资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其他股东在应当知道技术作价的情况下要求或者放任这种入股方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非技术入股的股东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股东之间的合伙协议责任,什么是股东责任。

作者:董洁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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