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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2 09:45:29|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体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再生产的角度考虑,需要将现有的资产进行整合盘活,从而取得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公司的持续良性运转。应收账款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公司资产,通常也是变现最快的一种资产。越来越多的公司愿意将应收账款质押来换取流动资金。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

 

那么对于质押来讲,其实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如何设立、如何生效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一开始,由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其质押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首先他不是一种物权,不具备法定物权的特征,如果认为是权利,那么权利能否质押。《民法典》中正式的将应收账款质押纳入了非典型担保的范围,参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设立并行权。

 

行权方式

 

一、由应收账款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清偿。该种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速度快,效果明显。缺点在于不符合抵押的相关特征,也无法保证其他人的债权。在无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样的处理办法。

 

二、通过判决来确认质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折价、拍卖、变卖方式优先受偿。这种方式其实是参照了关于动产质押权实现的相关规定。这种方式可以适用的前提是,在判决时相应的债权已经明确确认,这样既能够实现债权,也能够确保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三、法院会直接驳回质权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物范围难以确定,只能驳回诉讼请求,对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准确数额需要由质权人进行举证。

 

四、法院经过审理后在审判阶段对该事项暂不处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不违法法律规定,一般属于合法有效的,法院在审理阶段就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鉴于审判阶段无法查明相关事实,在执行阶段,由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确认,如果仍然无法确认,那么属于当事人自甘风险的范围,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的风险明知。

 

综上,在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的时候,双方最高应就如何行权在协议中做出相应的安排,或者约定其他的担保措施进行补充。

作者:董洁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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