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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3 10:17:06| 浏览次数:


一场大病带给个人和家庭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远远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不仅仅是治疗需要一笔高额的费用,更重要的是因为患病会导致家庭现金流的切断,劳动者生病对家庭生活有着巨大且长久的影响。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6年在某网络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去年6月份张先生查出患有肝癌,于是他立马向公司申请了病假去医院治疗,当时他的直属领导也给予了理解并且批准了病假。今年6月份,也就是张先生请病假一年多以后,由于张先生身体原因一直无法正常返岗工作,该网络公司以张先生医疗期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且仍然不能胜任原职工作为由,强行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他支付了一定的赔偿。单位的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医疗期”满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患什么样病,还在治疗或者是康复阶段并且无法再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公司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但病情较重的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一般为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相同司龄年数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在医疗期内向员工发放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都是合法合规,上述案例,只要公司按照向张先生支付的那笔赔偿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做法其实是合情合理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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