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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9 10:42:15| 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买房是很多人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前提,情侣感情稳固到达一定的阶段,很可能会想在领证前一起买一套房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情侣仍然可以共同买房,成为房产的共有人。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他们相恋的第七年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遂两人决定在领证前以双方的名义在苏州相城区买房定居,从购房合同到办理按揭贷款到最后的房屋产权登记所有的手续都是以他们两个人的名义。房子的首付款60万是男方出资的,房子一直以来的按揭贷款几乎都是男方这边在还,不过女方也参与还了10万左右的贷款。之后女方未来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向男方提出分手,要求按照房产登记的那样每人50%分割房产,两人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对于出资比重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这个房子真的是按照产权登记上的那样一人一半吗?

 

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每人50%)。分手后女方提出分割,根据相关判例,法院往往认为房产登记系国家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情况进行的登记,其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权人内部产权分配协议的效力。对于共有人或其他关系人内部的产权,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例如:借名买房中登记产权人及实际产权人之间的争议)。购买涉案房产的大部分费用由张先生出资,在考虑到女方进行过小部分出资,且系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一般会给予女方恰当的房屋补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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