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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11:01:18| 浏览次数:

随着当今人们愈发追求精神需求的满足,加之剧本杀以其悬疑的剧情演变可以发散思维的特点和开放的社交属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成为剧本杀的忠实拥趸,剧本杀也开始从线上游戏转到了线下门店。随之而来的也有很多法律问题,其中就包括由剧本引起的侵权问题。那么剧本杀的剧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呢?如果是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呢?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来说,此类剧本是属于一种新形式的作品的。不同于电视剧、电影的剧本,剧本杀的剧本主要内容为人物小传、故事情节等内容,未必会有人物对白、故事梗概、剧本大纲等内容,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则和其他剧本一样受法律保护。并且剧本杀涉及的不仅仅只有剧本这一文字作品,还可能包括场景布局、图案等美术作品。

 

其次,此类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并非简单的谁写剧本就归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如果在能出示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如果主张自己是剧本的创意来源则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在剧本创作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创作剧本的行为是否视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创作的剧本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一般认为,即使剧本是在相关的剧本杀场所内完成的,属于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此类剧本的创作也无须高度借助剧本杀场所的物质条件,往往是创作者的个人智慧的结晶,即便其他人员或多或少提出过一定的修改意见,仍不影响剧本的作者是其创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整篇作品的框架和细节主要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对个人创作者自由思维空间不大的,可以认为代表了单位意志。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剧本的创作由单位支持且代表单位意志,同时由单位承担作品责任,而是仅凭创作者本人发挥个人创作力,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等也是由其个人决定,那么作品应属于创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如果创作者受雇于剧本杀场所,创作剧本也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那么剧本就应视为职务作品,此时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但相关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复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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