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步入社会,进入职场,社保在我们的生活中似乎变得越发重要。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一并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的可以“自愿”放弃吗?这样的承诺书效力如何?
首先,作为劳动者,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可见,缴纳社保,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其他的承诺或协议来规避。只要劳动者与正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当然,劳动者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在求职时要擦亮双眼,如果去应聘的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勇敢拒绝。
其次,用人单位想要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即使员工做出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作为用人单位,也不允许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单位补缴,单位必须为员工及时、足额补缴。并且,用人单位不缴社保也会给自身带来风险,若在未缴纳社保的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用人单位无法免除自身责任,无论员工是否是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单位未缴纳社保,且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原来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均需要由单位来承担。
最后,类似“自愿放弃”的承诺、声明或者协议,均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己都无权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签署了,也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这表面看似是一场双赢,实则违法,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劳动者的员工们,应当擦亮双眼,学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