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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4 17:20:1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出现强制清算的特定事由时,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然而对于哪些人员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却并未明确,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出台后,才在条文上明确了有关人员的范围。

 

股东、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首先有关人员包含公司的股东、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这一人员构成上就可以看出公司的解散清算与公司的破产清算的不同,在破产清算中,由于要到达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的目的,因此会尽量避开与公司本身或者公司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但是解散清算则不同,解散清算主要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完成,且此时公司财产也尚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清算组人员在选择时主要考虑的是对公司的熟悉程度和程序进行的顺利与否。

 

因此,选择公司的股东、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比较符合这一条件,他们对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人员安排、财务情况以及债权债务都比较熟悉和了解,更便于清算的进行和完结。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公司的解散清算虽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毕竟也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

 

因此,如果仅仅由公司管理层来负责清算,往往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而上述这些中介机构能够在公司结算清算中发挥自身专业的法律、财会等专业知识的优势,为公司清算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和细节指导,从而提高清算的效率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后,司法解释也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加入清算组成员中。此类专业人员所能发挥的作用与上文中介机构的作用基本一致,也是利用其自身在法律、财会上的专业优势去带领清算组更高效的完成任务。

作者:徐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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