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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1 16:23:39| 浏览次数:

很多企业在货物运输这一类合同实际履行中,难免会遇到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尤其疫情当下,不确定因素增多。那么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者灭失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引入

 

201314日,原(颜某华)、被告(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利达货运部承运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承运方负责为原告运输货物,运输途中若有遗失、损失、淋坏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樊一宁承运。

 

201315日凌晨210分,樊一宁驾车运输途中突然发生车辆自燃,货物被全部烧毁,导致原告直接财产损失1310628元。该事故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发生原因是货车左侧由前至后第三组轮胎刹车片与刹车鼓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等周围可燃物引发。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樊一宁所驾车辆系平凉第四运输公司所有。

 

被告认为承运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总价值约为100万元,该约定具有不确定性,不可作为确定货损的依据。那么该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呢?

 

法院观点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承运方应按此约定内容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对于货运运输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确定赔偿金额有以下顺序:

 

1.约定标准。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

 

3.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文章的末尾,律师要提醒各个企业,在运输之前对于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最好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一方面约定清楚由哪方来承担赔偿,另一方面对于货物价值或货物价值的计算方式做出约定。

作者: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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