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歪歪漫画免费阅读_歪歪漫画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22-06-14 13:44:22| 浏览次数: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何种交通事故,都要根据法律来处理,通常双方都要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那么如何处理小型交通事故呢?为了让你更好的理解法律,小编把有关的内容整理出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小的交通事故怎么解决


  交通事故仅造成经微财产损失的,且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可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处理若发生磁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或者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勘的交通答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经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管辖权归谁


  依据行政划分的归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依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如若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即发生了管辖区域重合的情况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依据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此针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当出现对管辖权有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下级某一部门管辖。直接管辖和移交管辖的情况:直接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移交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吗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在发生后,当事人通常都会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鉴定,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以及扣车时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蒙蔽,尽量减少“冤枉钱”的出现。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详细讲解的有关小车祸的处理方法,对于小型车祸,所产生的损害也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付。如果你有任何其它的法律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