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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1:39:21| 浏览次数:


很多时候,大家往往会认为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和公司清算可以同时进行,这是因为股东一旦想要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其所期待的结果就是在自身私权利受限或无法行使时,指望公权力通过使公司进入清产核资的方式来厘清公司“症状”。因此,在这些作为原告的股东看来,“公司清算”是其实现目的,维护利益的过程和工具,故而在实践中,也常常会看到有股东在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也会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认缴出资的制度,除了特别规定外,股东不需要实际出资。

 

解散公司之诉和申请公司清算的区别

 

但是,我们需要看到,上述的两类案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制度上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解散公司之诉和申请公司清算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前者是诉讼类案件;而后者是非诉案件。其次,两者的审理程序也不同,前者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后者则有一系列清算的法定特殊程序。最后,两者的功能不同,只有在前者的诉讼得到法院的审理后得出了确实可以解散的判决后,公司才算出现了法定的解散事由,从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清算程序。

 

 

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在设计相关法律制度时就规定了两者不同同时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适格被告进行了规定,即公司是此类诉讼案件的唯一适格被告,其他股东不能被列为被告的地位,但是考虑到此类诉讼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法院在组织调解时也需要其他股东的参与,因此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作者:徐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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