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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4:31:50| 浏览次数:


关于知名字号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指出,知名字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

现实中经常出现很多企业注册的公司名字中直接是他人的知名字号或者包含他人知名字号,以为这样能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带来丰厚的收益,但这种搭便车的情形是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且行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简介

 

在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鑫远东线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案件中,(2021)苏0282民初4969号,被告天津鑫远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了原告远东公司的字号“远东”。远东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电缆附件、电缆用材料等。“远东”商标先后荣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中国著名品牌”、“全国质量奖”等荣誉,“远东电缆FAREASTCABLE及图”商标于2015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天津鑫远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远东”字号,经营范围与远东公司类似,足以使消费者混淆两者的名称、产品,影响远东公司的销售与声誉。远东公司认为天津鑫远东公司以“远东”字号经营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利益,侵犯远东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

 

本案中,远东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其“远东”品牌电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认可,“远东”字号不仅起到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而且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商标的知名度必然会辐射至字号,也足以说明“远东”字号达到相当的知名度。

天津鑫远东公司作为经营电缆的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远东”字号的知名度,其未尽善意避让义务,注册并使用了“远东”字号,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远东”字号商誉,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综上,天津鑫远东公司使用“远东”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天津鑫远东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对外宣传中使用“远东”字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1.经营者在实际生产活动中注意不得实施相关混淆行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3月20日生效。新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消费者或购买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的来源,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在本案中,天津鑫远东公司使用“远东”字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家不同企业制造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天津鑫远东公司与远东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在先使用的字号如具备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承载了一定的商誉的,可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在后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经营者明知该知名字号已被注册的,应当善意地避让。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注意企业名称避免使用他人知名字号,如果遇到侵权情况谨慎对待,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作者:黄斌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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