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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且现金交付,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25-06-27 15:26:36| 浏览次数:5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9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张某向王某借取人民币计78000元整(现金),三年还清。


王某陈述双方曾是情侣关系,2005年至2011年期间张某以母亲生病、信用卡还款等为由陆续向王某借款,并借王某的信用卡使用。因时间久远,除了借条,王某提交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借条款项交付的事实。


法院审理中,王某提交曾向张某催要借款的通话录音,并陈述其同事也曾陪同其向张某催要借款。法院与王某同事核实,王某确曾向张某催款,催款时张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


案件解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出借人手上仅有借条,并陈述款项系现金等其他方式交付,提交不出收条等证据,王某与张某之间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呢?


首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首要事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是以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才生效,但是实务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存在差异,例如出借人主张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形并不罕见。故而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应结合双方关系、借款金额、催要记录等事实综合认定。


其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承担对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借款人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最后,回归本案之中,案涉借款有张某书写的借条,虽款项交付事实王某未能举证,但结合王某提交的其与张某的通话录音,以及王某同事陈述的曾陪同王某向张某当面催要借款,催款时张某并未否认。并且原、被告曾关系亲密,原告有稳定工作,借款金额并不巨大,2005年至2011年电子支付尚未普及,双方之间发生小金额现金借贷不违常理。综上,可以佐证借款事实成立。故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从本案中得到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借款金额较大的,尽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不然借款人无法证明借贷的合理性以及交付事实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对出借人而言,如果是现金交付,不仅要有借条,还应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收条,或者留存好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现金已实际交付。对借款人而言,可以在实际收到借款时,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一旦事先出具借条,事后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借款时,借款人可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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