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消费时代,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一种热门的购物方式。然而,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在享受直播购物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消费者在遭遇直播带货欺诈时应如何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孙某在某 APP平台上观看焦某的直播时,被其虚构的小女孩悲惨境遇及解救筹款等剧情所打动,信以为真地购买了多件商品。
后经调查发现,直播内容纯属虚构,焦某与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274.60元,赔偿6823.80元,并在某平台发布道歉声明。
案件分析
本案中,焦某在直播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故事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退还款项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快手平台在本案中已尽到平台监管职责,不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在遭遇类似欺诈行为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应加强对平台内主播和商家的监管力度,营造一个健康、诚信的网络购物环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