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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送房,不能一刀切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发布时间:2025-04-25 15:40:03| 浏览次数:13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范女士与安先生登记结婚。2020年12月,范女士父母全款出资,给予范女士案涉房屋一套,没有签订赠与女儿范女士的协议,并且房产登记在范女士、安先生双方名下。


范女士与安先生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女士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安先生离婚。安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范女士父母赠与他们夫妻俩的,要求对半分割。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范女士起诉离婚,安先生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


案件解读


首先,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即房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如果房产因是在婚后取得,在没有赠与合同的情况下,极易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但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同时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范女士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综上,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体利益,不能一刀切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防止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而获得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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