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法领域中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可能因各种意外情况受伤,而这些情况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在特殊情况下如何界定工伤。
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
某天,赵某因家中突发急事,迟到了半小时。当他匆忙赶往公司途中,不幸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赵某随后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赵某迟到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赵某迟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赵某迟到,但其迟到的原因并非故意,且其仍然处于前往公司的合理路线上。此外,赵某在事故中并无主要责任,这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从法律逻辑上看,迟到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工伤认定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事故,且事故责任不在劳动者本人,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