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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意外”:迟到受伤是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5-04-25 15:35:55| 浏览次数:13

工伤认定是劳动法领域中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可能因各种意外情况受伤,而这些情况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在特殊情况下如何界定工伤。


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


某天,赵某因家中突发急事,迟到了半小时。当他匆忙赶往公司途中,不幸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赵某随后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赵某迟到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赵某迟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赵某迟到,但其迟到的原因并非故意,且其仍然处于前往公司的合理路线上。此外,赵某在事故中并无主要责任,这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从法律逻辑上看,迟到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工伤认定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事故,且事故责任不在劳动者本人,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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