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王女士入职L公司,主要职务是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干了不到两年,王女士就收到了L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王女士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问题。
L公司表示王女士存在三次违纪行为,曾在2023年2月、3月、5月开过三张违纪罚单,王女士已签字确认。根据L公司的说辞,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可给予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故L公司决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不服,认为公司类似的违纪罚单系对所有员工批量、大量开具,违纪罚单上的行为诸如“文字没有左对齐”等根本就不是违纪行为,遂于202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裁令L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万元等。
L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L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万元。L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称王女士除了这三张违纪罚单,还签过十多张,都要作为解除依据。
案件解读
首先,在本案中L公司辞退王女士的主要依据是《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这就需要先确认公司《员工手册》内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必要的民主公示程序进行制定。如果存在证据表明《员工手册》是单方面制定,未经公司员工讨论或公示的,那么相关规章制度可能无效。
其次,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行为并“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不能单从违纪罚单的数量决定,需要考虑公司作出的违纪罚单的具体内容,员工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违纪标准是否合理,以及与员工的工作职责是否相关,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过度惩罚的情况。同时结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解除事由不得事后补充或替换、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规章制度的效力等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回归本案之中,解除通知书明确指出针对王女士“近半年期间”的行为,并且公司在仲裁、一审程序中就解除事由加以固定,所以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是围绕的2023年2月、3月以及5月三张违纪罚单所涉行为是否成立,没有对L公司增加的解除理由即另外的十多张违纪罚单进行审查。虽然本案中L公司出具的三张违纪罚单上都有王女士签字,但上面所列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也找不到与之对应能够认定违纪的规章制度规定,故不能证明王女士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更不足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严厉处罚。
综上,L公司单凭多张违纪罚单对王女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对王女士进行相应的赔偿。
通过本案带来的提示是:用人单位在制度的制定、日常管理等方面要做好全流程合规工作,结合自身具体情况,针对员工不同的违纪行为制作相应的处罚类型或者处罚方式,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要三思而行,确保合法有据。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赔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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