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翟先生将车停放在济南市某小区门口,车辆顶部、尾部及两侧被脱落的铁板砸损,维修费高达2万余元。
翟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时,物业以“未规划车位”“天气原因”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大门属物业维护的公用设施,物业未尽巡检义务,判决其全额赔偿。
案件分析
案件关键细节:
1. 物业维护义务: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公用设施(如大门、外墙等)定期检修和维护,尤其在恶劣天气前后需加强巡查。
2. 天气免责争议:物业辩称“大风天气”属不可抗力,但法院认为,铁板作为固定设施不应因常规大风脱落,且物业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信。
3. 责任认定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脱落致损,若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划分规则:
1. 物业责任的核心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物业需定期检查维护公共设施(如外墙、围挡、道闸等),未尽义务导致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例外:仅限极端天气(如台风、龙卷风)且物业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否则仍需担责。
2. 车主过错的认定
违规停车:若车辆停放在非规划车位、消防通道或危险区域(如紧邻外墙),可能减轻物业责任。
未尽注意义务:明知有安全隐患仍停放,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3. 共同责任情形
侵权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如高空抛物责任人)。
侵权人不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均摊补偿(如高空坠物)。
维权建议:
1. 固定证据:立即拍照、录像,联系物业调取监控,保存维修发票及鉴定报告
2. 协商调解:通过业委会、社区或司法所介入协商,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3. 法律途径:协商无果可起诉物业或侵权人,主张维修费、贬值损失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公共设施安全关乎每位业主权益,物业需加强巡检维护,车主应规范停车。若遇“天降横祸”,及时取证、依法维权是关键。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