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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喂食老人致噎亡,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5-04-25 15:04:22| 浏览次数:10

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护工的工作至关重要,他们肩负着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重任。然而,当意外发生时,责任如何划分?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再审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剖析这起护工喂食老人致噎亡的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L自2021年11月入职A康复医疗中心,从事护工工作。2022年8月4日,L在给老人X喂食早餐时,老人不幸噎食身亡。


X在入住A康复医疗中心时,被确定为生活半自理老人,饮食标准为半流质饮食。然而,A康复医疗中心提供的早餐中包含火腿肠,L虽对火腿肠进行了插碎处理,但仍不符合半流质饮食的要求。事故发生后,L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急救措施,但未能挽回老人的生命。


随后,老人X的亲属将A康复医疗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23,707元。一审法院判决A康复医疗中心承担80%的责任,赔偿458,965.6元。


A康复医疗中心则认为L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L则反诉,要求A康复医疗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L在喂食过程中虽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A康复医疗中心未能提供符合老人身体状况的半流质膳食服务,且未为护工配备必要的炊事器具,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法院判决A康复医疗中心支付L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959.3元,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A康复医疗中心要求L赔偿损失的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L在喂食时已对火腿肠进行了插碎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A康复医疗中心要求L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也认为,L虽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A康复医疗中心应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处理,而非要求L承担全部损失。因此,再审法院驳回了A康复医疗中心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护工的责任。护工作为一线护理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在照顾老人时需要格外小心谨慎。然而,用人单位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包括合理的膳食安排、必要的培训和设备配备。当意外发生时,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责任推给员工,而应从管理层面反思问题的根源。


同时,本案也提醒养老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老人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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