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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1 16:38:14| 浏览次数: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一类合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用到的一种合同类型,且委托合同较之其他合同有其特殊性,容易产生争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任意解除权,该约定是否有效?

 

一、案例引入

 

苏州吴中某房屋系原告沈某单独所有,原、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公寓托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房屋提供给被告某公司,委托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出租或使用。

2019年7月28日,原告沈某因被告私自改变了房屋原有的建筑结构,出现群租风险等等原因向被告解约通知书,次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回复依据双方签订的公寓托管委托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开庭审理时,法官要求原告明确其是行使违约解除权还是任意解除权,并释明其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按照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后判决结果支持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法院认为:为了保证合同的稳定性,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限制或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原告依任意解除权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不予支持。

 

二、律师观点

 

第一、虽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条赋予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有效性。

第二,《民法典》之所以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主要是基于委托合同双方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一旦这种信赖关系破裂,合同便没有存续的必要,应当允许双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很多民商事委托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别于偏重人身信赖关系的传统民事委托,以特别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更符合商事交易中维护交易稳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务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开拓市场,为了防止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对解除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这应该是双方对合同履行风险作出的特殊安排,体现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三、权威解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对该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应当分情况对该约定作出不同的理解,“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很弱,维系合同关系的基础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一旦信赖关系破裂,勉强维持合同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故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解除权抛弃特别约定无效。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除了信赖关系,还有其他利益关系存在,为了保护这种利益关系,当事人通过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权,出于尊重意思自治应当认为这种限制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限制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出现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作为律师在起草审核合同时,遇到委托合同一定要充分提示当事人此类合同的特殊性质。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在充分结合该合同性质后,可以考虑设置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为当事人的交易进一步保驾护航。作为普通人在遇到委托合同时,也要注意两点:第一、委托合同的性质是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但要注意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第二,任意解除权的排除要根据立场不同灵活利用,最好不要机械性在合同中普遍适用。

作者: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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