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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权转让浅析
发布时间:2024-08-16 16:53:50| 浏览次数:32

股权转让事关公司股东身份的变更,是商事活动中常见的交易事项,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可以吸纳投资、改变公司结构,实现利益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股权转让变得愈加普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作为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股权转让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遵循合法程序,注重权利与义务。


一、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规定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的程序,取消了股东同意的要求,仅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则,既充分保护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由约定,又将有利于股权的流通,能促进股权价值的真正实现,使各方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


二、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涉及两项事项:变更股东名册,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才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权转让之前未实缴的出资,由受让人负责缴纳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股权转让对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股权转让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交易目的的实现及最大可能避免、降低交易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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