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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合同风险防控(一)
发布时间:2024-08-12 16:42:50| 浏览次数:40

订立合法、有效的药品购销合同对于医药购销全过程来讲至关重要。药品购销活动中医药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首先应当订立药品购销合同,确立交易基础法律关系。


实际履行中各方都应严格遵循合同规定,合同中有关药品的名称、种类、价格、数量、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换货期限等,都应明确无误,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本文将从药品购销合同的主要风险、与药品购销有关的主要法律及条款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药品购销合同主要风险


1、供应商风险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前应首先核查药品供应商,供应商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不符、交货迟延中断等。药品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是药品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供应商资质的不合格可能导致所供药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进而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而药品交货的延迟或中断,影响药品供应的稳定性。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购销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购销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购销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2、质量风险


药品质量安全性至关重要。如发生药品成分、质量问题等,将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及健康。药品购销各方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通过协议及全过程质量管理监督防控药品质量风险。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五条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3、价格波动风险


随着药品原材料成本、市场需求等不断变化,药品价格也容易产生波动。药品价格可能会急剧上涨,给广大患者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应对药品价格风险对于药品购销合同来讲十分重要。


4、合同风险


药品购销合同作为医药购销活动的基础,条款内容的约定关系到合同各方的根本利益。形成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合同条款的订立、谈判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风险。


5、法律风险


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如出现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二、与药品购销有关的《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相关法律同样对药品购销进行规制


药品管理法为合同中的药品质量、规格、包装等重要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及指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涉及到了对药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要求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确保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披露,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也是医药购销领域的重要法律指引,两部法律对于预防商业贿赂、价格操纵,保障交易公平等起到很大的作用。


四、结语


药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同全部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还需关注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全方位降低药品质量风险、保障患者安全。


各方都要不断提高合规意识和水平,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充分地研究、理解、适用,有效降低药品质量等风险的发生概率。相关主体还应加强对药品购销环节的监管,确保各个环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以上措施对于确保药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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