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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24-06-21 12:31:44| 浏览次数:57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实践中因法定代表人制度引发的诸如越权代表、任职和辞任、过错赔偿等纠纷层出不穷。新《公司法》完善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避免了实控人通过设立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一、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有权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变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意味着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不再受公司限制,而且要求公司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使得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当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签署合同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民事活动时产生的法律效果,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由公司来承担。


四、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章程中对法人的限制都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如果法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人进行追偿。但如何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就取决于公司章程针对法人的职权范围的规定。


五、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新增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等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强调了法定代表人应当实质性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依法依章履职,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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