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男女协商一致的“流产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6-07 14:26:33| 浏览次数:50

“请你离开我的儿子,并且打掉肚子里的孩子”,浑身名牌LOGO的富太从奢侈品包里拿出来一张存有100万的银行卡掏出来放在桌上,“这是给你的补偿,我们来签一个协议......”以上场景经常出现在某些狗血家庭伦理电视剧中,那么,打胎补偿协议有效吗?


基本案情


小帅与小美认识,后两人发展为两性关系。某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流产补偿协议书》,双方确认自某年某月认识,并处于男女朋友关系同居交往,由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有男方的孩子,因男方已婚,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该协议。


该份《流产补偿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为了安抚对小美身体造成的伤害,小帅作出对小美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小帅毁约不愿支付补偿金。


那么小美依据协议起诉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例解读


针对全国各地相同经历的小帅和小美,相对而言法院的审理还是非常谨慎的,总体而言各地判决不一。


但一般来说,法院会维护当事人自主自愿签订的协议,若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会被认定为有效。


在实践中,流产补偿协议因其与传统价值观相悖,往往会被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评价为无效。


首先在效力认定层面,司法实践仍存在支持该协议系有效的可能,其次在实际履行层面,即使流产协议未履行,如果法院经查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法院会认定该协议仍应继续履行,未支付款项的一方要支付款项,甚至逾期利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