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小工受伤,该向哪个“老板”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4-06-07 14:22:42| 浏览次数:36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俞某以昵称为“SY装修公司”的微信号添加韩某的微信号,联系其清理装修垃圾,俞某按韩某提供劳务的次数向其微信转账支付报酬。


同年9月,韩某在约定地点的二楼清理装修垃圾时,将垃圾从楼上扔下,未及时松手而被垃圾拉下摔伤,并于当天入院治疗。


此外,韩某受伤地点系SY装修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项目。SY装修公司与俞某签订承揽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80万元,由SY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分期向俞某转账。


故韩某将俞某、王某及SY装修公司诉至法院产生此纠纷


法院意见


一、在事发项目中,两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工程总价款由被告SY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俞某,被告SY公司既没有直接招聘原告到事发地点工作,也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和人员管理,由此可见,被告SY公司与被告俞某系承揽关系,被告SY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原告系由被告俞某招聘到事发地点工作,原告接受被告俞某管理,也由被告俞某发放劳务报酬,故原告系向被告俞某提供劳务,即被告俞某为原告雇主。


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高空抛物致使自己受伤,高空抛物系明显的违法行为,故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原告应对自己高空抛物导致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被告俞某在施工中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也存在部分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俞某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SY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承包人,与被告俞某签订承揽合同,但被告俞某缺乏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被告SY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SY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