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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4-04-26 14:38:10| 浏览次数:

各地有关彩礼的风俗都不一样,有关彩礼数额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目前在实务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夫妻双方结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又诉至法院进行离婚,同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


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例,到底是怎样进行处理呢?法官在何种情况下与多大程度上会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呢?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有了结成婚姻的意思而双方父母对于结婚事宜进行商量。经过双方父母的商量,甲要给付12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给到乙,并且双方在结婚登记之日甲要再向乙给付20000元现金作为结婚的彩礼。


甲方一直按照约定操作,双方于2020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双方在村里举办了婚宴酒席。在举办婚礼之前,甲还为乙花费了32000元购入了三金。双方登记结婚后的一个月内,双方因为工作调动一直分居。


目前双方以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并且甲主张乙返还彩礼。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关于彩礼的部分,甲认为乙的行为是骗取彩礼与三金后就离婚的行为,因此主张乙应当返还所有的彩礼与三金。乙认为甲给付的彩礼与为其购入的三金是甲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因此甲的主张于法无据。


最后该案是部分支持男方的诉请的,也就是女方确实要返还部分彩礼。因为甲与乙确实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还未到一个月,而甲给付的彩礼数额属于比较大的范围。因此女方确实要返还部分彩礼。


在法律上是不提倡彩礼的,但是也不禁止,因此我们对于彩礼问题一定要慎重,在确定数额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经济状况、本地区的惯例等。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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