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顾客通过微信向卖家购买物品可以随时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4-04-17 11:23:2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原被告互加微信后,原告向被告购买蜥蜴及宠物设备事宜。双方约定原告支付4600元向被告购买活体蜥蜴2只及宠物设备若干(具体不详)。


微信聊天中,被告称“最低4688元”原告称“4600成交”、“我这就打款”。被告表示同意称“支付宝转账后截图给我看一下,江浙沪一天到别的地方两三天,顺丰快递”“箱子什么的大东西也都是上海发货的,但是可能稍微慢一点因为太大了,我发顺丰,价格不合适,估计要两天”。


4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4600元。4月11日14:04原告要求被告发货前必须拍发货视频,被告15分钟未回复消息,原告因觉得联系不到人不靠谱,要求被告未发货就退款吧。17:00被告解释白天上课,单号已经打出,并将昨天的预约快递记录及单号发给原告。原告坚持一下午联系不上被告自己不要了。


快递次日到达后原告拒收,货物退回后被告也拒收,据被告所述,因货物是活体,后无法派送死亡后被快递公司予以销毁。其余宠物设备由被告通过淘宝下单,原告拒收后退回淘宝卖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4600元。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了涉案商品,其在2023年4月10日付款后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前提是双方合同已经解除。


本案中,第一,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并未协商一致,原告亦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第二,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需审查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经查认为,1.关于交付期限被告是否存在违约问题。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于4月10日付款,被告于4月11日将货物发出,符合双方对于交付期限的约定。2.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发送打包视频是否构成违约。对于发送视频事宜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且被告已经发送视频给原告。纵然发送的视频不符合原告要求,该行为也仅仅是履行瑕疵,被告对此不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原告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并不构成违约。在双方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收到货物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其主张被告返还货款46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