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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认定“夫妻关系”刺破“夫妻公司”面纱?
发布时间:2024-03-29 13:39:43| 浏览次数:29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一起做生意开个“夫妻店”也是很稀松平常的。做生意,就会有风险。有些人就会考虑,产生的这部分风险到时候是否可以让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呢?即可不可以通过认定“夫妻关系”来刺破“夫妻公司”的面纱呢?


以下案例可以解答这个疑惑。


基本案情


甲和乙曾经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9年离婚。


两人同为A公司股东且于2018年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与B公司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


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A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执行程序。B公司走投无路,以A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又以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院,以A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为由,要求甲和乙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解读


甲和乙曾为夫妻关系,确有其事,但是该公司实质上是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不是一人公司。加之在本案中甲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进行了区分,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B公司的诉讼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中,甲、乙二人同为甲公司的股东,按比例行使权利,享有权益。虽然说甲公司的出资来源与收益曾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个不能去说明甲、乙二人意思是同一的。


因此不能通过甲、乙二人的“夫妻关系”去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让甲乙双方在A公司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能否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要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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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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